取保候审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有多长?

来源:辩护人叶东杭

文章摘要
近期办理的某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中,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取保候审。与同事谈起该案时,聊到一个有意思的问题:取保候审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有多长?

近期办理的某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中,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取保候审。与同事谈起该案时,聊到一个有意思的问题:取保候审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有多长?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但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意即:若法定期限内无法办结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的,应当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我的理解是: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后,办案期限不再沿用法律规定的原始的审查起诉期限,否则第九十八条就成了“是否羁押都是一个月”的多余立法。
而2013年12月2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脱逃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一条便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审查起诉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办结。未能依法办结的,应当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也就是说,一个月以内的审查起诉期限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被采取羁押措施的情形。
除此之外,全国人大法工委编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中,对《刑事诉讼法》第169条的解释指出: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办结案件;二是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可以按照本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计入本条规定的办案期限,但不能中断审查。也就是说,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应当被认定为是一种应对“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措施,由此可见,取保候审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不应沿用《刑事诉讼法》中一个月的规定。
综合上述法条和规定,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嫌疑人若被羁押,则审查起诉期限应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为期一个月(或根据特殊案情依法延长)。而若未被羁押,则暂无期限规定。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当中,关于该问题处理意见其实存在争议。有意见认为,非羁押案件也应当遵守一个月的审查起诉期限;也有意见认为,对于非羁押一审公诉案件,只要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内办结即可;还有的意见认为,对于非羁押一审公诉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可以不受一个月审查期限的限制,在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理解为“没有期限”。
对于这个问题,《检察日报》曾经刊登解答专家雷雅琴的回答作为意见:认为刑诉法第172条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更倾向于是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审查起诉案件的规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审查起诉案件,在第172条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内未办结的,可以继续办理,但要尽快结案。因此建议案管部门在开展流程监控时,不宜将在第172条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内未办结的取保候审案件作为超期监控对象,但是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提醒相关业务部门、承办检察官尽快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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