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 例 概 述
本案是一起货物运输领域发生的保险公司向实际承运人代位求偿的典型案件。作为实际承运人的李某某从山西拉货到温州,为避免空车返回,在运满满APP上联系货运配货公司A公司,李某某作为实际承运人缴纳100元保费,由A公司代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货物险,但保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A公司。李某某从A公司处拉货返回途中,车辆自燃发生火灾,导致货损。保险公司理赔后,基于李某某与A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向李某某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我们作为李某某的代理人参与本次诉讼,通过深挖案件细节、类案检索、案件研讨等方法,一二审均取得胜诉。
二、办 案 思 路
首先,进行法条检索和案例检索。我们发现此类案件,保险公司胜诉的案件居多,但也有30%左右实际承运人胜诉的案例。然而,在审理该案的一审法院,我们检索的结果是该类型案件保险公司胜诉,这对我们相当不利。我们对这些案例的司法观点进行提取和总结,找到案件相似点和差异点,挖掘对我方有利的观点,为我所用。
其次,对案件细节进行深挖。比如保险公司发送给李某某的短信起到了关键作用,保险公司将理赔成功的短信发送到了李某某的手机上,并且短信开头称呼李某某为“尊敬的客户……”比如,一审开庭时,实际承运人李某某疑惑不解地质问保险公司,“我交的保费,凭什么向我追偿?”当事人一句大白话揭示了保险公司向实际承运人兼保费实际缴纳人追偿严重违背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比如保险公司提交的公估报告中所有的《委托索赔函》均称李某某实际所有的货车是“A公司的货车‘晋K99/晋KG挂’”。这些《委托索赔函》是A公司要求实际货主提供的,也是应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的。因此,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A公司都将李某某实际所有的货车视为被保险人A公司的货车,故李某某应当享受保险利益,不应作为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对象。再比如,律师深入到A公司办公地点进行调查,通过走访A公司员工和实地调查,发现A公司没有任何自有车辆,因此得出保险公司一旦胜诉,其将转嫁风险给货运司机,而无需承担任何风险的结论。
最后,撰写详细的代理词和类案检索报告。我们的认真打动了一审法官,一审法官也写了非常详细、专业的判决书,其中本院认为部分更是长达十八页,对我们的观点进行了详细的回应。
三、争 议 焦 点
1、李某某作为具体承运人是否相当于A货运公司的组成人员,还是本案的“第三者”?保险公司能否向李某某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2、李某某作为保费的实际缴纳人,能否视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四、核 心 观 点
1、李某某是保费的实际缴纳人,有权享受保险利益,不应作为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倘若判决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则保险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保险预约保险单》对于实际承运人而言就是一个圈套、陷阱,保险公司就是空手套白狼,只收保费,不承担最终的保险责任。
2、李某某作为具体承运人相当于A货运公司的组成人员,而非“第三者”。故保险公司不能向李某某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倘若允许保险公司向实际承运人李某某代位追偿,则保险公司实际上无需承担分散货物运输风险的责任,而只是一个转嫁风险的工具,违背了保险法的分散风险的基本功能。
3、电子保单是保险公司单方生成的,并没有A公司的签章,而本案《货物运输保险预约保险单》是预约,而非本约。换言之,本案保险合同关系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等)不能依据电子保单或者预约保单确定,而应该根据相关事实进行合理的推定。
五、典 型 意 义
1、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领域,保险公司有着极高的胜诉率,实际上对实际承运人来说极不公平。本案的胜诉将为此类案件提供一种思路,即在投保人没有自有车辆,以及实际承运人缴纳保费的情况下,判令保险人不得向实际承运人追偿,从而保护了千千万万货运司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大量的货运司机实际上是自购车辆承揽运输业务,他们通过货拉拉等互联网平台接单,但他们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却得不到相应的保障,购买货物险之后,不注重保单的主体审核,导致保费交了,最终还被保险公司追偿的窘境。本案的胜诉,为货运司机赢得此类纠纷提供了有力的判例。
2、本案也为保险公司开发类似货运保险产品以及业务流程的规范提供了思路,保险公司应着力于开发分散风险的保险产品,而非转嫁风险,以维护保险行业的形象。在业务办理及产品开发时应结合承保行业的特殊性,真正地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应注重细节,以免因小失大。
3、本案采取了很多有益的诉讼策略,这些策略是本案能够胜诉的关键。例如通过类案检索、提炼类案观点打开答辩思路;通过让当事人出庭就事实部分发言,增强答辩人陈述的可信度,尤其是其关于保费实际缴纳人却被追偿的不解令法官深思并激起了法官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深挖细节、总结类案 —— 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案件的办案经验总结
作者:范晓军 籍慧芬来源: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一、案 例 概 述 本案是一起货物运输领域发生的保险公司向实际承运人代位求偿的典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