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项目涉及诈骗,参演明星有没有责任?

来源:星娱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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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兰州市公安局联合发布通告,征集一起影视投资诈骗案件线索。 在通告中,兰州警方披露称,涉案犯罪团伙精心设计编排话术,引导投资人购买电影“收益份额”实施诈骗。

1月16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兰州市公安局联合发布通告,征集一起影视投资诈骗案件线索。
在通告中,兰州警方披露称,涉案犯罪团伙精心设计编排话术,引导投资人购买电影“收益份额”实施诈骗。通告中提及的涉案影视传媒公司共4家,涉及电影共12部,其中电影《麦路人》因有郭富城、杨千嬅主演,电影《痞子爱人》因主演为舒淇,而较为显眼,也成为各家媒体发布新闻时的“标题党”。
那么参演的影视剧涉及诈骗类刑事案件,参演的影视明星到底有没有责任呢?
让我们先来看一眼“蓝底白字”,划我们的第一个重点。

普通诈骗、集资诈骗,还是合同诈骗?
通告中只说是投资诈骗案件,并没有明确诈骗案由。
普通诈骗和合同诈骗通常针对的是特定人群,侵犯的法益是特定个体的财产,而集资诈骗则针对的是不特定人群,侵犯的法益不仅是财产,还有国家金融秩序。
根据通告中描述的涉案团伙的诈骗手法判断,本案犯罪手段针对的应当是不特定的公众,涉嫌集资诈骗罪可能性较大。
我们再来划第二个重点。

从通告中可知,虽然涉案团伙挥霍了大部分的诈骗款项,但该团伙确实有将一部分的诈骗资金投入到电影项目当中。也就是说投资项目并非完全虚构,而是确实和影视项目制作方存在一定的关联。
电影项目的制作方在本案中有没有责任?
从通告中可知,电影项目方接受,并使用了一小部分的投资款,那就可能有以下三种情况:
1、涉案团伙以投资人的身份向项目方进行投资,项目方只是接受了投资,对集资诈骗行为完全不知情。这种情况下,项目方可能不涉及犯罪,但是接受的投资款作为涉案赃款,项目方负有返还义务。
2、项目方授权涉案团伙为电影筹款,但并不参与涉案团伙的集资工作,也不清楚筹款的具体金额。如果是这种情况,项目方可能不存在集资诈骗的故意,但仍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可能。当然,是否涉及“非吸”,还要看授权时涉案团伙是否拥有合规的募款资格,项目方又是否知晓。
3、项目方不仅授权涉案团伙为项目筹款,甚至深度参与涉案团伙的集资诈骗行为,并从中谋取利益。当然,这种属于极端情况,可能性不大,但是如果为真,那必然是涉嫌集资诈骗犯罪的。
参演的明星又会不会有责任?
一般来讲,明星作为演员参与影视项目,和项目方签订的是影视剧的演出合同,约定内容主要是演出的内容、形式、时间、酬劳等等,演员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演出项目,获得约定的酬劳,并不涉及投资、出品等前后期事务。
所以即便电影项目方可能涉及诈骗类犯罪,也与参演的明星没有太大关系。除非明星本人也是该项目的制作方之一,为项目方与投资方牵线搭桥,甚至于从中获取了不菲的利益,那可能媒体通稿就真的不只是“标题党”了。
总之,每个行业都有他的二八定律,影视剧项目也是一样,大爆影视剧更是可遇不可求。投资影视项目不仅需要对行业非常的了解,最好还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保驾护航。如果还有对影视项目一窍不通的朋友依然想要投资的,我只能奉劝一句“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最后贴上通告完整版,警醒世间影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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