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投资项目成功上市本是一桩好事,近期整体低迷的市场环境却让私募基金无法“减持在股价的峰顶”,导致最终收益大打折扣,令人叹惋。当私募基金进入清算期,私募基金管理人更是陷入清算时限和预期收益之间的两难境地。在此背景下,基于投资者对未来市场估值修复的信心、拓宽基金退出渠道、降低交易成本等原因,非现金分配这一创新分配模式受到了市场的认可和青睐。
笔者此前已就私募基金清算及非现金分配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本文将进一步探讨非现金分配上市公司股票的模式——非过户交易的相关内容,以供读者参考。
1、非交易过户的含义与优势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通过证券交易所场内或场外交易而使证券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一种新型过户登记模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2023修订)》(以下简称“《中登规则》”)第十六条规定,“证券过户登记包括证券交易场所集中交易过户登记(以下简称集中交易过户登记)和非集中交易过户登记(以下简称非交易过户登记)”。
相较于大宗交易的高门槛,非过户交易并没有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交易对手资格等进行限制,更加具有灵活性。非交易过户模式下,原始权利人(或称“转让方”)和继受权利人(或称“受让方”)无需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公司股票,既避免了在市场环境低迷的情况下公开竞价交易造成公司股价波动,还拥有提前锁定交易对手、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过户登记效率等一众优势。
2、非交易过户的适用情形
非交易过户并不是常见的证券过户模式,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2023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非交易过户一般仅局限于继承、捐赠、离婚导致财产分割、私募资产管理、法人终止所涉证券过户等几种情形。且其中“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过户”情形,是为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关于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允许以券出资的规定、便利投资者以证券向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出资的程序而设置,并不适用于其他类型资产管理计划及私募基金。
因此,根据笔者的实操经验,私募基金在清算时更多地是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参照适用《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以“法人终止所涉证券过户”为理由向交易所及中登公司申请非过户交易。
3、非交易过户典型案例
2020年10月13日,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明珠”)发布《关于公司股东文广投资解散并股权划转暨控股股东部分持股方式变更的公告》,其股东上海文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文广投资”,基金备案号:S27057)持有东方明珠2.5178%股份(共计85,970,800股),因文广投资存续期届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将所持有东方明珠股票以非交易过户形式直接划转至各合伙人的股票账户。
同日,文广投资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非交易过户方式向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过户了东方明珠19,918,902股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对该部分股票由间接持股方式变更为直接持股方式。
该案例是私募基金采用非过户交易完成非现金分配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非过户交易在处理股权变动中的高效、灵活和合规性,为后续私募基金以非交易过户完成非现金分配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参考。
4、非交易过户的核心要点提示
(一)非交易过户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也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所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达到或超过5%的,应当在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股份转让及过户登记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因此,如非交易过户前私募基金持有上市公司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份,笔者建议,在申请办理非交易过户前私募基金应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清算解散非交易过户的提示性公告并提交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在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及时披露非交易过户完成公告。
(二)非交易过户应在股票所在交易所对应中登公司分支机构办理
根据中登公司相关规定及实务经验,证券非交易过户中涉及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的业务,可前往中登公司及其北京、上海、深圳三地任一分公司营业大厅办理,而包括私募基金进行非现金过户时所涉及的法人终止所涉证券过户业务,则需到股票所在地柜台办理。故笔者建议,私募基金应提前根据股票所在的证券交易市场确认办理非交易过户登记的中登公司分支机构,并与其提前沟通办理程序及相关时限,综合统筹非交易过户的程序,避免影响私募基金的清算进度。
(三)非交易过户的税收筹划可行性探讨
有观点认为,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股票实物分配,自然人股东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取得上市公司分红时,可以享受关于股息红利的差异化税收待遇,且自然人投资者在后续出售分配取得的股票时,还能免征个人所得税。
然而,目前尚无明文规定豁免非交易过户的所产生的相关税收征缴,上述非交易过户免税的观点在实操中往往会受到来自税务主管部门的挑战。部分税务主管部门认为,在股票非交易过户业务中“非交易”是证券交易市场的概念,从税法角度看,股票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因此仍需要按照交易方式进行税务处理。
因此,在私募基金清算时,如果将所持有的证券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分配给各合伙人,私募基金仍需按照视同销售的方式缴纳增值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同时,私募基金应将股票转让所得合并计入当年的经营所得,上层合伙人也应基于“先分后税”原则缴纳相应所得税款。
合伙型私募基金退出风控指南(三):非交易过户模式探讨
作者:王明磊 苏逸航 吴仪晗来源: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前言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投资项目成功上市本是一桩好事,近期整体低迷的市场环境却让私募基金无法“减持在股价的峰顶”,导致最终收益大打折扣,令人叹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