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的罪与非罪?

来源:尚权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

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同时强调扎紧制度笼子,整顿规范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和证券期货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从这些语句中,我们可以解读为,互联网金融仍需发展,但要建设好相应的配套制度,让其在完善的监管制度下规范的发展。同时提到,仍然要坚决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防范金融系统风险,这说明P2P网络个人贷款,仍然是今后严查严管的领域。
网络金融包括了P2P网络借贷、网络基金、网络信托、网络众筹等等,今天我仅就P2P(个人网络借贷)的罪与非罪谈一下自己的个人看法。
一、缺乏相应配套管理制度,监管不到位的网路金融,必然导致非法集资犯罪事实的频发。
1979年孟加拉国经济学家穆罕默德•尤努斯最初提出P2P概念,于2007年正式进入我国,2013年至今,P2P网络借贷出现井喷式发展。P2P网贷的显著特点就是,非常有利于一般人群、小微企业获得所需的融资,帮助企业和个人得到资金,支持生产经营活动。但是,由于存在P2P网贷平台角色定位混乱、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问题,导致P2P网络借贷平台成为非法集资的犯罪平台,比如国内影响非常大的非法集资平台“E租宝”,据媒体报道,“E租宝”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交易发生额达700多亿元。警方初步查明,“e租宝”实际吸收资金500余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万名。这90万投资者当初在投资E租宝时,如何能分辨出这家公司的所作所为竟是法律所禁止,甚至构成犯罪呢?况且还有央视及各地卫视在黄金时间狂轰滥炸的广告宣传做背书呢。
二、P2P个人网路借贷实质是民间借贷,但两者界限模糊,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E租宝倒下,F租宝起来,各种“网络宝宝”事件仍会发生。
P2P网络借贷实质属于民间借贷性质,既然是民间借贷,如何又涉嫌犯罪呢?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区别到底在哪里?
民间借贷在以前,老百姓主要是生活性借贷,例如生活缺钱,向朋友亲戚借点。随着经济的发展,生产经营性借贷的比重远超过了生活性借贷,主体也发生了变化,由单纯的个人对个人,转向了企业与个人之间或企业与企业之间,借贷利息越来越高,涉及人员原来越来越多,区域越来越广,影响越来越大,前面提到的E租宝,涉及投资人90多万,遍布全国各地。那么“E租宝”到底存在什么问题呢?据公开媒体报道,E租宝存在的问题是通过假项目、假三方、假担保的三步障眼法制造骗局,具体为:1.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2.“E租宝”将吸收来的资金以“借道”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形式进入自设的资金池,挪用资金自己使用;3.通过直接控制了三家担保公司和一家保理公司,为“e租宝”的项目提供担保;4.对外宣称预期年化收益率在9%至14.6%之间,远高于一般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对非法集资给出了一个明确清晰的定义,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并明确了成立非法集资应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4个特征,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对照《解释》规定的四个非法集资的特征,我们不难发现“E租宝”平台的行为,完全符合《解释》关于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所以E租宝出事只是迟早的事情。
三、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和发展是潮流趋势,无法阻挡,要坚持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内诚信经营,才能健康繁荣发展。
那么P2P公司到底如何才能让自己不触碰法律的红线呢?笔者根据相关法律及文件,以及自己承办过的案件经验,个人认为至少应做到以下四点:
首先,P2P网路借贷平台要非常清晰的了解自己的角色定位,平台只能是中介的性质,不能提供增值服务。根据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给P2P网络借贷平台做了一个非常明确的定位,意见是这样表述的,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现实中,P2P平台身份混乱,比如为借款项目提供担保,承担了担保人的角色。
其次,P2P借贷平台不能违反《商业银行法》,做存贷款业务,同时《意见》明确要求网络借贷平台不得非法集资,必须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然而一些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形成自有资金池、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并由平台实际控制和支配。
第三、认真履行对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实义务,确保借款人身份的真实性。现实当中,绝大部分网络借贷平台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名义大量发布虚假的借款信息。
第四、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利用平台,虚假发标自行融资。实践中,众多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甚至发假标自融,并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满足自身资金需求,甚至经营者卷款潜逃。
我们知道,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必将对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P2P行业的发展,既要政策扶持和关注,又急切需要行业自律,只有坚持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诚信经营,不去触碰法律法规的红线,P2P行业方能迎来繁荣发展的蝶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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