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之争:业主是否有权自行封包阳台?

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随着房地产设计的不断进步,人们对于建筑的审美也逐渐提高。这给对商品房外立面有着重大影响的阳台而言,带来了一个新的问题:开发商未予封闭的阳台,业主是否有权自行予以封闭?

随着房地产设计的不断进步,人们对于建筑的审美也逐渐提高。这给对商品房外立面有着重大影响的阳台而言,带来了一个新的问题:开发商未予封闭的阳台,业主是否有权自行予以封闭?
01 案例引入
一部分人认为,阳台属于交付房产的一部分,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如何处置阳台是业主自身的权利。也有人认为,开发商之所以不做统一封包阳台,是为建筑美观而做出的专门设计,业主在购买之初就应当知晓所购房屋的阳台是不予封闭的,一旦有业主私自封包,则影响整个建筑外立面的美观,对于其他业主也会带来影响,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的后半段,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业主无权自行封包阳台。
实践中,杭州艮北某红盘的物业以业主私包阳台为由起诉业主。经过法院二审宣判,私自封包阳台的业主败诉,并被责令限期予以拆除。那么,关于未予封包的阳台,业主究竟是否有权予以处置?或者应该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处置?
02 案例评析
本案中,法院判决业主败诉的关键理由在于业主在开发商交付房产时已经签署《临时管理公约》,根据该公约第十五条规定,“小区是高端改善型项目,为保证项目品质,不允许业主封闭阳台或露台”,业主一旦签署该管理公约,即意味着受到条款的约束,对于当事人而言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也意味着业主已经对阳台作出了相应的处置,符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业主自行封闭的行为属于对自己先前承诺的违反,自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03 总结建议
对于想要自行处置阳台的业主,究竟怎么做才能实现自己的想法?
首先,在购房时就应当仔细询问开发商房屋设计,对于明确告知不予封闭阳台的项目,则应当按照自己的需求和喜好谨慎决定是否购买,避免出现日后与物业之间的矛盾;其次,在房屋已经交付时仔细审查交付文件和相应的管理规约,对于不利于业主的条款在交付时就应当与物业进行积极沟通,探寻解决方案;再次,已经签署了相关的管理规约限制了业主处置阳台的权利,则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因此,想要修改相应规约的业主,可召集具有相同想法的业主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修改,从而达到自身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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