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是解决了问题?还是制造了问题?

来源:摩尔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企业之间的关系和婚姻相似,刚刚开始各方都是甜甜蜜蜜,发生纠纷时一地鸡毛。古人云:当断不断,必受其乱。

企业之间的关系和婚姻相似,刚刚开始各方都是甜甜蜜蜜,发生纠纷时一地鸡毛。古人云:当断不断,必受其乱。
如果遇到无法沟通、拒绝履约的合作对象,此时企业和商业精英不能坐以待毙,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此时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就显得尤为重要。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到底是什么?约定争议解决条款有什么注意事项?
01 什么是“争议解决条款”?
通俗点说,“争议解决条款”就是在双方合作破裂时,应如何解决纠纷的合同条款。一般而言,合同各方可以就“适用什么法律”或“主管部门和管辖地”进行约定。
法律适用问题其实解决的是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在不涉外的合同中,一般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涉外合同中,需要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明确约定,适用最有利于己方的法律。
主管部门和管辖地是指合同履行前和履行时发生争议后,纠纷在哪个地区的哪个机构进行解决。
一般情况下,争议解决机构为人民法院;商事纠纷还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机构进行纠纷的处理。
02 常见争议解决形式
合同争议发生之初,正是检验合作伙伴是否值得信赖的关键节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耗费时间长、维权成本高,并非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我们建议在实践中先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协商不成,可以再考虑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常见的途径主要有商事仲裁、民事诉讼两种方式)。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协商解决不能“久商不决”,争议无法得到及时解决,可能导致各方利益进一步受损。
一、仲裁
仲裁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根据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和诉讼一样都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
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但涉及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则不能进行仲裁。
在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况是:因为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导致一方在向仲裁机构立案时,出现管辖等争议,导致最后争议不能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
例一
在合同中约定“因合同产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可以选择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或者在签订格式合同文本时同时勾选仲裁、诉讼两种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因此,在合同中约定“可裁可诉”条款,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想申请仲裁,而另一方提出异议,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只能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例二
在合同中约定“在一方所在地仲裁委仲裁”。
可是“一方所在地”可能同时存在两个仲裁机构,那么,到底哪个仲裁机构有管辖权?此处约定不明确,也存在不能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的风险。
因此,在合同中载明仲裁机构的具体名称尤为重要!
二、诉讼
诉讼,也是我们俗称的打官司,如果不约定仲裁,一般都是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在选择诉讼解决争议时,要注意以下的问题:
01丨不要超出“五地”选择法院
《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在规定协议管辖时,要求合同当事人,只能选择: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超出这“五地”之外的法院,将视为协议管辖法院无效。
02丨不要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在双方协议管辖法院时,如果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标的额是50万元,只能选择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不能选择中级或高级法院管辖,因为标的额达不到上一级法院的管辖标准。而合同如果涉及不动产的,应当选择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选择其他法院管辖,因违反专属管辖而无效。
在协商管辖法院时,一定要根据维权成本、旅途远近和胜诉后执行的便利性等因素协商确定管辖法院,不要因为选择管辖法院的不利,导致维权成本增加。
03 法律指引精益化
诚然,从业务视角来看,合同的最主要目的是促成交易,为了达成交易很容易目忽视或是弱化风险的存在;但从法律视角来看,合同的主要目的应当是防范风险,故审查合同的过程中应该以把对方当做“最恶劣的当事人”,推测可能发生的“最坏的结果”,并提出合理的风险控制以及责任分担机制。
所以,企业和商业精英们不能忽视争议解决条款,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形,选择争议解决机构。
这时候,你们可能要问了,仲裁和诉讼我们应该选哪个方式?建议如下:
一、优先选择约定“仲裁”的情形
01丨涉及保密的、不想公开披露的合同、交易
仲裁程序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不管仲裁程序以何种方式结案都不会对外公示仲裁裁决书,这就意味除非一方被强制执行(这种情况下执行裁定书可能会被公示),通过任何官方和第三方渠道都无法获取案件相关信息。
02丨因合同内容可能导致无效的合同
对于合同内容可能导致无效的争议,当事人肯定不愿披露,甚至会更加担心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保密的、中立的仲裁管辖对显然会对当事人更有利。
03丨如果对方当事人的主要资产在境外,可以优先考虑约定仲裁
如果对方当事人的主要资产位于境外,在与其进行交易的合同内容中约定仲裁可以得到相较于法院民商事判决更为高效地执行。
04丨专属管辖地点对我方不利时,可选择仲裁
(二)约定法院管辖更适宜的情形
01丨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涉及第三方主体的,优先选择诉讼
《仲裁法》及司法实务对仲裁程序中追加第三人持否定态度,诉讼程序中,对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其参加也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追加。因此对于一些涉及第三人权利义务的合同类型,就比较适合选择约定法院管辖。
02丨在与合同相对方实力相差悬殊时优先选择法院管辖
首先,在仲裁程序中,可由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并自主选定或者委托指定仲裁员,而法院诉讼当事人不能选择审判庭的组成方式和审判员。一方较为强势,而另一方较为弱势的情况下,选择法院管辖对于较为弱势一方的当事人更为有利。
03丨因只有法院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果将来发生的纠纷中,财产保全可能比较重要,则建议选择约定法院管辖
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很容易被企业和商业精英忽视,因此如果在约定合同相关条款时遇到难题,可以与法律顾问中心交流降低法律风险,避免因争议管辖条款约定不当,导致错失争议解决的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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