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再审审查的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来源: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介绍 2004年10月,某电业公司与发电公司签订《一期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一期工程由某电业公司总承包施工,循环水泵房土方开挖及边坡 支护工程系该工程的组成部分(以下简称“本案 工程”)。

案情介绍
2004年10月,某电业公司与发电公司签订《一期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一期工程由某电业公司总承包施工,循环水泵房土方开挖及边坡 支护工程系该工程的组成部分(以下简称“本案 工程”)。2004年10月起,某电业公司委托某 水电局开始对本案工程实施爆破作业。2004年 12月,某电业公司就已经部分施工的本案工程进 行招标,某冶金建设公司投标并中标,中标后双 方未签署书面施工合同。因某冶金建设公司办理 爆破手续需要一段时间,为避免工期延误,某电 业公司、某冶金建设公司、某水电局三方一致同 意,在某冶金建设公司办妥相关许可之前,由某 水电局公司继续施工。2005年1月,三方组织进 行场地移交。三方先委托A测绘院对某水电局已 完工程进行测绘,但因该测绘院所作测绘数据存 在错误,故三方签署会议纪要确认该测绘数据不 可用,并另行委托B测绘院进行测绘,该单位测 绘后未出具正式测绘报告,某冶金建设公司和某 水电局各自记录了一份测绘数据,但两份数据不 一致。2005年2月,某冶金建设公司正式进场施 工,2005年6月,本案工程通过验收。
2006年2月,某冶金建设公司向福州中院提起诉讼,主张施工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投标单 价不应再适用,并根据定额核算工程款后,请求 法院判令某电业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2300余万 元并承担利息损失。
本案审理期间,先后产生三份鉴定意见,案件多次发回重审,先后产生判决书5份。2014年5月,福建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十五冶 按定额结算的主张,并根据套用定额作出的鉴定 意见即《闽建鉴定报告》,判令某冶金建设公司 支付工程款近18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包括:其一,工程价款应按 定额结算还是按投标单价结算;其二,《闽建鉴定报告》能否作为确定本案工程价款的依据。
律师应对
终审判决作出后,某电业公司委托本所向最 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鉴于最高院对再审申请的 审查较为严苛,如无十分充足的理由,最高院很 难会同意启动再审,鉴此,本所律师在提起再审 前作了十分充分的准备,在审阅了本案全部证据 材料,调阅案件全部庭审记录,与案件当事人就 本案事实、争议问题多次沟通之后,才最终确定 了再审方案。
一、峰回路转——最高院裁定对本案启动再审
本所律师研究案件后认为,再审申请的方向应为推翻《闽建鉴定报告》,而推翻该报告的主 要理由就是该报告未按投标单价进行结算。为论 证不按投标单价结算是错误的这一再审理由,我 们在再审申请中强调,当事人双方通过招投标方 式订立的施工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两审法院均 确认了该合同的效力,故投标单价应成为确定工程 价款的当然依据,闽建报告采用定额进行鉴定与法院对施工合同有效性的确认是不相符合的。
同时,本所律师组织证据论证了终审判决认定应适用定额确定本案价款的基础,即“施工条件重大变化”、存在“情势变更”的事实是不能 成立的,其一,本案工程施工中并不存在水下施 工、野蛮爆破的情况;其二,对于某水电局先行 施工的情形,某冶金建设公司在招标前、中标后、施工进场前都是明知且认可的,故不能将水电局先行施工的事实作为认定发生“情势变更”的依据。
除以上理由外,本所律师还发掘了闽建报告中存在的明显错误,如鉴定报告所载的某项工作 的工程量与当事人双方在庭审中一致确认工程量 不一致;鉴定报告确认的某冶金建设公司已完工 程量是根据三方一致确认不可用的测绘数据得出 的等多项错误。
再审申请提交后,最高院组织双方进行了听 证,该次听证中,本所律师抓住终审判决的核心 错误,重点进行了阐述,我们发表的相关意见引 起了听证法官的关注。
2015年7月,最高院作出裁定,“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该裁定对某电业公司而言可谓“峰回路转”。更令某电业公司欣喜 的是,该份裁定基本接受了本所律师的再审意见, 认定《闽建鉴定报告》采用定额确定本案工程价 款理由不充分,对工程量的认定也存在错误,并明确指出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该等认定对本案再审审理奠定了有利基础。
二、据理论争一推进福建高院重新鉴定
因本案专业性较强、案卷资料非常之多、争议事实也较多,为查明事实,福建高院先后组织 了三次听证、一次开庭审理。案件审理中,某冶 金建设公司当事人用较多的专业术语、数据、图表阐述事实,给法官查明案件造成了较大困扰, 也给法官形成本案工程实施中确已发生重大变化 的内心心证产生了较大影响。
为应对此问题,本所律师通过如下方式进行了应对:其一,提示法官本案是由某电业公司提 出再审的,因此,对某电业公司未请求再审审查 的事实无需重新调查,以避免双方陷入“事实战”; 其二,“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利用某冶金建设 公司提供的证据质疑其主张事实的可信度;其三, 利用可视化手段进行说理。就省测绘院测绘数据是否可用的问题,我们制作了土方开挖的平面图、剖面图,用图表向法官清晰阐明了采用省测绘院 数据认定某冶金建设公司已完工程量是错误的。
在案件开庭审理中,我们以最高院已明确否定《闽建鉴定报告》的效力,且本案工程价款应套用投标单价进行结算为由,请求法院对本案价款重新鉴定,合议庭经评议后同意了我们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
三、握手言和一双方达成调解,十年诉讼尘埃落定
为彻底解决争议、避免讼累,本案承办法官在推进再审程序的同时,也在倾力推进双方达成 调解。调解工作伊始,某冶金建设公司态度强硬、 不作出任何让步,随着庭审的进行,某冶金建设 公司意识到重新鉴定不可避免,鉴定结果对其不 一定有利,也开始配合调解工作,经过法官的积极努力,某冶金建设公司同意退还四百万元。本所律师在与法官的沟通中,意识到法官难以接受完全按照投标单价进行结算的请求,对双方争议的土方开挖量,尽管我们能够证明省测绘院数据不可用,但因不存在其他有效的测绘数据,施工 现场也已掩埋,不存在复测条件,故对已完工程 量的证明难度也是非常大的;另外,考虑到本案 以判决方式结案后,仍有可能继续进入再审,某 电业公司仍要为此投入人力和物力。综合本案工程的盈亏情况以及本所律师分析的上述诉讼风险,某电业公司接受了调解。福建省高院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作出了《民事调解书》,至此, 十年诉讼尘埃落定。
代理结果
1、某冶金建设公司在签收调解书后的一个月内即履行了退还四百万元工程款的义务,某电业公司通过再审挽回了数百万元的损失。
2、本所律师的代理工作质量、代理效果获得了该电建公司的高度认可;且本案承办法官也对本所律师的专业性、代理案件的敬业态度给予了充分肯定。
3、本所律师就本案反映出的项目管理风险向某电业公司出具了法律意见,某电业公司要求项目管理人员深入学习该法律意见,该意见对提升该公司项目管理水平、化解法律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