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消防微博发布的消息,2022年9月28日12时40分,吉林省长春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警,位于高新区宜居路宏宇小油饼百姓餐厅起火。消防人员立即赶往现场,迅速开展扑救和现场救援。省市也立即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救援、救治、调查等工作。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验和公安部门调查,初步认定,事故为瓶装液化石油气罐泄漏引发爆炸燃烧所致。截至9月28日15时,现场搜救结束。事故造成17人死亡、3人受伤,企业法人已被控制。
通常来说在签订租赁合同后,承租方需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以保证其符合自身的经营需要,而这便会涉及到该装修的二次消防问题。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消防相关的行政手续分为一次消防和二次消防两部分。
一次消防是指建筑物在建设时进行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用以保证建筑物的消防安全。
二次消防是指建筑物的承租人根据自己经营行业的要求,对原有房屋布局做改动,或原主体消防设施点位进行变动等,根据要求需要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及手续报审,也就是二次消防装修改造。
二次消防的责任主体通常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焦点。本文即以笔者办理过的一起案件为读者讲解房屋租赁合同中二次消防的相关知识。
2011年8月11日,连云港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向出租人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载明案涉房屋主体消防验收合格,在消防方面具备使用条件,经消防验收的建筑如有改建、扩建、内部装修、用途变更等,应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审批。
2012年,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出租人将案涉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用于经营农贸市场。
2014年7月1日,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大浦派出所向承租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载明承租人消防检查不合格。
2019年11月12日,连云港市消防支队向承租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承租人罚款人民币15000的处罚。
2020年6月29日,连云港市消防救援支队向承租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再次给予承租人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的处罚。
2020年7月10日,承租人与某消防工程工程签订《消防工程委托施工合同》,内容为案涉房屋的消防施工,合同价款32万元。
承租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租人承担消防罚款、消防工程施工费用。
人民法院作如下认定:
出租人将案涉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前,出租人开发的案涉房屋早已于2011年8月消防验收合格,即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的是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
连云港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于2011年8月向出租人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中明确载明:“经消防验收的建筑如有改建、扩建、内部装修、用途变更等,应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审批”。一般而言,开展经营活动前,应由商业建筑的承租人履行消防申报手续。鉴于案涉房屋用途变更为农贸市场,承租人作为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履行消防申报审批手续,一次消防验收由开发商在竣工验收时负责,出租人已完成该义务;二次消防验收由作为农贸市场经营者的承租人负责。
2009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依据当时的规定,承租人作为案涉房屋的实际使用者,未在营业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即对外营业,由此被连云港市消防救援支队处罚,责任在承租人。
最终,人民法院驳回了承租人的诉讼请求。
经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二次消防验收未通过给承租人所带来的法律风险是巨大的。因此,面对消防风险,通过预防手段将风险消弭于产生之前仍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以案说法:二次消防
作者:王同洋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消防微博发布的消息,2022年9月28日12时40分,吉林省长春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警,位于高新区宜居路宏宇小油饼百姓餐厅起火。消防人员立即赶往现场,迅速开展扑救和现场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