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提出
我国《合同法》规定既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缔约也可以通过口头的形式缔约,而口头合同方便快捷在生活中大量存在,但在发生纠纷时却难以举证,而承担责任需要基础法律关系存在,因此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时,确认其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尤为重要。
二、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三、法条浅析
通过上述条文,可以看出该条文对仅有口头约定的情况提供解决依据。此条存在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仅有口头合同的情况,但此条文两款的不同之处在于,不同的书面凭证所带来的证明力和法律效果是不同的。第一款规定的书面凭证是间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还需法院结合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作出判定,构成一个证据体系,才能共同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第二款列出的书面凭证为直接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直接可以作为认定合同关系的存在的依据,并且第二款规定还加重了债务人的责任,规定在没有载明债权人的情况下证明合同关系存在认可,除非债务人提出相反证据。
四、小提示
通过上述条文给我们以下几点提示:第一,在生活或者工作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以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达成约定,这样有利于约定的执行也便于纠纷产生时的解决;第二,在签订合同外的书面凭证时,也应包含合同的当事人、标的、价款、时间、质量等能体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并且能体现合同主要内容的要素,这样即使在证明存在合同关系时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会帮助认定合同关系的存在;第三,当事人在平时要注重留存这些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凭证。
浅析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
作者:李丹青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一、问题提出 我国《合同法》规定既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缔约也可以通过口头的形式缔约,而口头合同方便快捷在生活中大量存在,但在发生纠纷时却难以举证,而承担责任需要基础法律关系存在,因此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