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律师从超级丹出轨事件谈“家法”

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6年11月16日,微博上爆出一条关于奥运冠军林丹出轨赵雅淇的传闻,该传闻在微博迅速爆棚,直登微博热搜榜榜首,广大“吃瓜”网友坐等好戏。

2016年11月16日,微博上爆出一条关于奥运冠军林丹出轨赵雅淇的传闻,该传闻在微博迅速爆棚,直登微博热搜榜榜首,广大“吃瓜”网友坐等好戏。
随着2016年11月16日下午14点18分林丹在其微博中公开道歉:做为一个男人,我不为自己做更多的辩解,但是我的行为伤害了我的家人,在这里我向我的家人道歉对不起。
尽管林丹出轨事件已然明了,但鉴于相关情况还有待进一步还原,笔者拟进行延伸解读,以解广大网友之相关法律困惑。
一、离不离,谁说了算?
此次事件持续发酵,当事人之一的谢杏芳一直未发表任何态度。她是否会同当初马伊琍一样,“且行且珍惜”尚不得知。无论后续发展如何,作为旁观者可对双方谁具有离婚主动权进行进一步思考和梳理。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而婚姻自由不仅包括结婚的自由,还包括离婚的自由,即婚姻中,无须理由,任意一方皆可自由地提出离婚。
那么在此事件中,林丹和谢杏芳都可以提出离婚请求吗?其实不然,根据微博等信息可知,谢杏芳于2016年11月5日在北京某医院产下一子,截止此出轨事件发生时,谢杏芳仍处于分娩后一年。这也意味着,从现在开始到2017年11月5日为止,林丹不得提出离婚请求。
如谢杏芳无法忍受林丹的出轨,执意要求离婚呢?其是否受分娩后一年内不得提出离婚的约束呢?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怎么离,我说了算?
如上文所言,是否林丹就无离婚的权利呢?答案亦是否定的。一般而言,离婚方式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前文所诉的是林丹提起诉讼离婚的权利受到限制,但并未剥夺其协议离婚的权利。实际上,如夫妻间能够迅速就离婚及有关问题达成协议的,协议离婚相比诉讼离婚具有自由度高、成本低、时间短、速度快等优势。
因此,如林丹打算快速离婚的,则应当本着友好、低调的态度与谢杏芳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子女的抚养问题协商一致,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三、离了儿咋办?钱咋分?
根据前文可知,此出轨事件爆发至谢杏芳产子仅十余天,其子仍处于哺乳期,且不论夫或妻一方谁提出离婚,法院在处理时,根据婚姻法规定的法定情形及精神(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林丹其子必然由谢杏芳抚养。
而且“出轨”也将对抚养权的归属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出轨”与家庭暴力均法律规定上的过错范畴。抚养权问题,是大部分离婚家庭须面对的重要问题,而社会是有一个个家庭组成,可以说家庭是每个人成长的启蒙开始,家庭环境必将对子女的成长产生直接且深远的影响。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一般会从各方面仔细斟酌、考量,尽量考虑子女成长的最优化。如果一方确实存在上述过错,且子女跟随另一方生活确实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的,法院将判决子女给另一方抚养。当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子女成长、教育等必须费用,同时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目前,该出轨事件已导致林丹在公众面前的形象从“好男人”跌落为“渣男”,大多数网友希望其能净身出户。那么在实践中,其有无净身出户的可能呢?“出轨”确实系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伦理道德及善良风俗的行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是“出轨”面临着取证、认证难的问题,二是离婚时,婚姻法规定的可以少分或不分的情形主要是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出轨”并不属于上述的任何一种,故希望通过“出轨”达到“净身出户”的目的仍“任重道远”。尽管如此,我们仍可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为无过错方尽力争取更多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六条第三款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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