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职务之名

来源:民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1经纪人对王宝强的背叛 10月18日上午,宋喆、修雨乐职务侵占案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宋喆、修雨乐因犯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年。
1经纪人对王宝强的背叛
10月18日上午,宋喆、修雨乐职务侵占案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宋喆、修雨乐因犯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年。随后,王宝强律师张起淮在自己微博中晒出与王宝强的合照,两人微笑握手,而两人身后的背景板上,是王宝强的公司“乐开花影业”的名字,疑似在庆祝案件胜诉。
说起王宝强和宋喆的恩怨,还要追溯到2016年8月14日王宝强的一条微博声明开始。王宝强在该声明中称其经纪人宋喆与妻子马蓉有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宣布与马蓉离婚,同时解除宋喆的经纪人职务。该微博发出后,王宝强的心情和事业都陷入低谷,马蓉和宋喆反而经常被娱乐八卦爆出春风得意的照片,让吃瓜群众很是为“宝宝”不平。然而,事件的逆转发生在2017年9月,北京朝阳警方发布情况通报,称王宝强前经纪人宋某等人于9月12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依法刑事拘留。9月26日,宋某等人被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至此,王宝强、宋喆、马蓉的三角娱乐八卦升级为刑事犯罪,王宝强的处境也从几乎被净身扫地出门的被动局面逆转为可以通过公检法机关的刑事侦查手段追回损失、追究责任的犯罪受害者,这也让王宝强在与马蓉之间的离婚纠纷中不再弱势。最终,王宝强与马蓉被判决离婚,宋喆被定罪处刑,王宝强在这场妻子和经纪人的背叛中终获胜利,并追回了232.5万元损失,当然“乐开花”。
宋喆案判决内容
宋喆涉刑之初,很多人不理解,经纪人和艺人形同一家,帮艺人管理财产,怎么就涉嫌犯罪啦?然而,宋喆正是利用了其担任王宝强经纪人这一职务便利,侵占了王宝强工作室的业务款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在职务侵占罪中,侵占金额达到六万以上就构成犯罪,宋喆最终被法院认定侵占了232.5万元,已经达到了10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的标准,应被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其因具有认罪、退赃等情节最终被处以6年有期徒刑,罪得其所。
2经纪人对范爷的“保护”
2018年10月3日,央视上午10点播出的《新闻直播间》,官方公布了范冰冰“阴阳合同”等偷逃税问题的处理结果。从调查核实情况看,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此外,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江苏省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已于9月30日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正式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将追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近8.8亿在规定期限内缴清。

逃税罪
同时,经查,2018年6月,在税务机关对范冰冰及其经纪人牟某广所控制的相关公司展开调查期间,牟某广指使公司员工隐匿、故意销毁涉案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调查,涉嫌犯罪。现牟某广等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关于范冰冰偷税案终于尘埃落定,但吃瓜群众又来了一波讨伐,凭什么偷税的范冰冰不构成犯罪,其经纪人反而涉嫌犯罪呢?
范冰冰事件发生后,很多人认为她会是第二个遭遇牢狱之灾的“刘晓庆”。而她与刘晓庆最终不同的结局只因他们的逃税行为发生在不同的年代。刘晓庆逃税一案发生于刑法修改前的2002年,适用1997年《刑法》,当时《刑法》对逃税罪的规定,是只要查实偷税漏税行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即便缴纳了税款、滞纳金、罚款,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对逃税罪作出了修改,在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中增加了初次违法免罪规定,只要按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了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已受到行政处罚,就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对范冰冰的行政处罚并非法外开恩,而是严格的适用“罪行法定原则”。
另一方面,范冰冰经纪人在税务机关调查期间,隐匿、故意销毁涉案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行为,却符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若其行为被查实,将被认定为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也同样是罪刑法定的体现。经纪人有维护艺人形象和利益的职责,但范冰冰的经纪人以隐匿、故意销毁涉案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方式试图规避范冰冰及其企业的逃税责任,这种错误的保护方式不仅无法规避责任,反而触犯了刑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销毁财务账簿罪
3以职务的名义,谋法外之私利
经纪人是艺人的发展命脉,掌握着艺人的星途,王宝强和范冰冰的经纪人都辅佐着两位发展至事业顶峰,可以说是他们亲密无间的合作伙伴,但宋喆利用经纪人的身份背叛了王宝强,突破了道德底线,牟某广想用这个身份“保护”范冰冰,突破了法律底线,其实质都是利用职务之便谋非法之利,虽然二者的目的完全相反,最终的结果却都损害了王宝强和范冰冰的形象和利益。
所谓“在其位谋其政”,每一份职业都有其职责和权利,但只有正确的把握运用职权的度,守住底线,才能正确履职。错误的使用其职权,谋法外之私利,最终会受到惩罚。
前述两案的经纪人只是因职务涉嫌犯罪的缩影。实际上,我国刑法对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的行为有专门的规定。刑法第八章、第九章就是对职务犯罪的专章规定(如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还有一些职务犯罪的罪名散立于刑法其他章节中,如宋喆被认定的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等。由此可见,并非仅具有公职身份的人才会因职务构成犯罪,也并非获取非法利益后归还赃款就可免于处罚,只要是利用、滥用了职务,谋取与职务有关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范冰冰经纪人涉嫌的虽然并非典型的职务犯罪,但其涉罪也与其职务相关,并触犯了刑法。刑法之所以对利用职务的犯罪行为专门立法,正是因为这种行为对我国法律所保护的社会秩序有更大的损害。一切以职务的名义实施的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带有光环的艺人是大众的观摩对象,宋喆案和范冰冰案是大众茶余饭后的闲聊八卦,同时也是生动的普法案例,更应让大众引以为戒。以职务之名,行违衷之事,无对职责之敬畏,对法律之敬畏,必受法律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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