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从1950年实施以来,几经修改,如坚实的后盾守护了亿万家庭70年。我国即将进入《民法典》的时代,《婚姻法》也将完成历史使命,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同时废止。
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家庭生活的新需求,《民法典》编纂中对原《婚姻法》也做了相应的修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一共分为五章七十九条,对我们的婚姻、家庭生活会有什么影响?有哪些新规与财富管理有关呢?今天为您解读。
一、和谐家庭与家风:财富管理的精神内核
《民法典》第1043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家风建设是此次《民法典》的一大亮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良好的家风,是家庭、社会、国家发展的必要条件。
很多人认为,财富传承最重要的是企业和财产如何传承,但根据相关报道,高净值人士在家族财富传承中,有65%的认为精神财富才是家族财富中最重要的财富,物质财富排第二。而精神财富,我们所说的家风正是精神财富的重要载体。
中国作为礼仪之邦,自古就注重家风建设。从岳母刺字到《朱子家训》到《曾国藩家书》《钱氏家训》,每个有影响的家族都有自己的家风。而《民法典》把家风建设写入法条,更是倡导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财富管理不仅仅是财产管理,家风才是财富管理的精神内核。
二、家事代理权:不再局限于处理财产
《民法典》第1060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在《婚姻法》的规定中,没有明确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婚姻法》仅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又补充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仍然局限于日常生活中的财产处理。
家庭生活不仅仅局限在财产活动,比如家庭保健娱乐、子女教育、夫妻深造等等都有除了财产以外的其他性质。《民法典》的这一规定,肯定了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地位,也强化了家庭活动的整体性。
三、家庭财富:财产和债务均有变化
《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夫妻的个人财产中,规范明确了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属于个人财产;在夫妻的共同财产中,新增加了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的共同债务中,将原来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共债共签”的规定上升为法律。财产界定更科学更明晰了。
四、财富规划:法律工具运用更多元
《民法典》第1065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明确了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来约定婚前、婚内财产的归属情况,协议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另外,新法将旧法的“夫妻”改为“男女双方”,意义在于将婚前财产约定的情况也涵盖在内,避免将财产协议根据《合同法》简单处理的局面。《民法典》实施后,法律适用更精准。同时,法律工具的运用空间更大了,与保险、信托等金融工具的结合也大有可为。
五、离婚冷静期:不止30天那么简单
《民法典》第1077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意味着,在去民政局申请离婚时,在提交离婚申请后新增加30天的冷静期。
两个时间点值得注意:一是在30天的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都可以随时撤回离婚申请。二是夫妻如果想申请离婚,必须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内申请颁发离婚证,不然就视为撤回了离婚申请,双方不再离婚了。这意味着,双方想要离婚,必须“主动作为”再次申请,否则将被视为放弃离婚要求。
要注意的是,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仍然是夫妻关系,离婚协议没有生效,打人还是家庭暴力,恋爱也算是出轨,借款也可能是夫妻的共同债务,花钱还是消耗夫妻的共同财产。此时的财富管理依然需要受到夫妻关系的限制。
六、婚姻无过错方:离婚时加大保护力度
《民法典》第1087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在《婚姻法》中,规定了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分别是: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无过错方因为对方的行为并不符合上述情形而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增加了兜底条款之后,法律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就更全面,这都是更人性化、更有温度的思考。
《民法典》的通过,既体现了国家综合实力的进步,也体现了国家法治的进步。第一次在法律层面将私权利与公权力平等对待和保护,又顺应时代的发展,将新情况、新形势都纳入到法律的规定中。学习法律,理解法律,用法律保护自己,用法律守护财富。
孟德斯鸠曾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里,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这部和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尤其更好地捍卫了人的合法利益,也体现了对婚姻家庭中权益的保护和尊重。
对于家庭和财富,《民法典》这样说
作者:埃孚欧律师来源:FO埃孚欧律师事务所

我国《婚姻法》从1950年实施以来,几经修改,如坚实的后盾守护了亿万家庭70年。我国即将进入《民法典》的时代,《婚姻法》也将完成历史使命,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