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在遗产纠纷中特殊的法律地位

来源:安理律师

文章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们逐渐迈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新时代的到来,让经济、科技、文化等各项事业都迎来了创新、融合、开放的新气象。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们逐渐迈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新时代的到来,让经济、科技、文化等各项事业都迎来了创新、融合、开放的新气象。但在蓬勃发展的势头之下,新时代也在促使各行各业不断思考变革,以更积极的心态、更规范的经营、更科学的管理来从容应对监管变化、竞争加剧等一系列随着市场经济日益繁荣而出现的机遇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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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45条至1149条确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自《民法典》实施以来,全国各地出现了大量的指定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案例,那么在继承遗产相关纠纷中,若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且又无法定继承人,在没有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生前扶养人或者债权人等权利人能否直接通过诉讼主张自己的权益呢?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能否得到妥善安排?
本文通过分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的第一例遗产管理人做被告案件,与大家共同探讨遗产管理人解决遗产纠纷的法律地位及现实意义。
一、案件事实
2023年5月8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了第一例起诉遗产管理人案件。小雄(化名)自幼体弱多病,不具有独立生活和工作的能力,自其父母去世后,其姑姑赵女士一直负责照顾着小雄的生活起居和就医。赵女士为了小雄日后结婚,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并登记在小雄名下。但小雄在30岁时突然去世,生前也并未对其名下的财产做出任何安排,且小雄未婚无子女,也无兄弟姐妹,父母也早已去世,姑姑也因不是小雄的直系亲属而无法直接继承小雄名下的遗产,故赵女士将朝阳区民政局诉至法院要求由其继承小雄名下的房产。
二、争议聚焦



  1. 赵女士能否主张继承侄子的遗产?

  2. 为何朝阳民政局能做为适格被告参与诉讼?

  3. 赵女士要求继承涉案房屋全部份额是否有法律依据?
    三、裁判要旨
    经各方举证,朝阳法院依法判决登记在被继承人小雄名下涉案房屋的全部份额由赵女士继承:

  4. 赵女士属对小雄扶养较多的人,有权继承小雄名下的遗产。
    对被继承人生前的扶养,通常见于日常琐事、生活起居等,包括经济上的支持、情感上的陪伴;法院采信证人证言及结合小雄的就医资料等,认定赵女士是继承人以外的对小雄扶养较多的人,故依据《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5. 因小雄生前未指定遗产管理人,且没有法定继承人,朝阳民政局依法成为小雄的遗产管理人。
    被继承人小雄没有法定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赵女士、朝阳区民政局对朝阳区民政局为小雄的遗产管理人并无争议。指定遗产管理人旨在解决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存在的争议,而非分割遗产、管理遗产的法定前置程序,赵女士为依法分割小雄的遗产而起诉朝阳区民政局符合法律规定。

  6. 因赵女士是小雄生前的主要扶养人,且小雄名下房产出资来源于赵女士,故其可以继承小雄名下的涉案房产的全部份额。
    赵女士在无法定扶养义务的情形下,出于亲情和关怀对小雄进行事实上扶养,并在购买涉案房屋时为小雄提供经济资助。这种扶养不是法律上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是道德层面的自愿扶助,赵女士对小雄的扶养行为应当予以鼓励和肯定,结合分给扶养人的遗产数额应以其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赵女士分得涉案房屋的全部份额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故法院对赵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四、律师点评
    (一)遗产管理人诉讼地位确立促进本案顺利解决
    本案旨在解决在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或遗赠的意思表示且又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其名下遗产如何由被继承人生前主要扶养人继承的问题。一定程度上体现出遗产管理人在继承过程中难以替代的法律地位。赵女士不是被继承人小雄的法定继承人,因此其无法通过公证等途径继承遗产,但其属于被继承人小雄生前的主要扶养人,其主张继承遗产的依据是《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若通过诉讼启动继承,就需要适格被告,在没有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参与诉讼的情况下,遗产管理人这一角色就成为本案能够顺利启动的关键。而朝阳民政局之所以被直接选为遗产管理人,主要是依据《民法典》第1145条第4款的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朝阳法院在没有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前置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在本案确认朝阳民政局的遗产管理人身份,其审理思路和判决结果在很大程度上肯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二)遗产管理人制度在解决复杂遗产纠纷中的作用不可替代

  7. 当前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
    我国的继承制度是直接继承制度,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无需经过清算和分配过程,由继承人直接继承相关遗产,故遗产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起至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前,法律并未赋予遗产独立主体地位,这导致在很多情况下,因诉讼主体缺位的原因,无法启动诉讼程序解决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拥有的财产数量不断增多,对应的财产种类形式也日趋多元,随之带来的问题就是财富的稳定与传承,我国遗产纠纷日趋增多,法律问题中多裹挟着家族纠葛,这就给财富传承制造了很多障碍,而单纯的遗嘱已经难以满足公民较为复杂的财富传承需求。

  8. 遗产管理人在解决遗产纠纷中优势突出
    我国《民法典》颁布时间不长,对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实施,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但是遗产管理人这一制度的确立,对于财富传承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更好地兼顾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利益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可以保障资产转移隔离免受风险冲击,另一方面可以促进继承的顺利开展,减少继承人之间的争议和冲突,最大限度地保障被继承人的遗产能够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有效传承下去。这使得不论是各类遗产继承还是债权人向继承人主张债权等围绕遗产产生的一系列诉讼及非诉问题,都绕不开遗产管理人这一制度,也就是说,遗产管理人是解决复杂继承纠纷及相关事宜中必不可少的一个角色。
    (三)遗产管理人的角色解读:选任和职能

  9.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 [1]
    第一,可以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确定遗嘱执行人,在被继承人去世后遗嘱执行人即为遗产管理人
    第二,若被继承人生前未指定,继承人可以共同推选出遗产管理人处理遗产事宜
    第三,若继承人之间争议很大,无法达成一致,也可以由全部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这一角色
    第四,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最后,若利害关系人对于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无法达成一致,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10. 遗产管理人的职能 [2]
    第一,遗产梳理工作,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第二,遗产报告工作,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第三,遗产保护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第四,遗产清偿工作,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第五,遗产分割工作,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第六,遗产管理人的其他职能兜底,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以上六种职能根据每个案件不同的需求履行,基本覆盖了遗产管理人在清理遗产、分配遗产、移交遗产、诉讼担当等方面各个环节,弥补了立法的空白,使得我国遗产管理法律体系更加完备,同时也积极回应了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迫切需要。
    五、结语
    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建立对于我国遗产继承有着里程碑的重要意义,但这一制度现处于构建阶段,虽然司法实践已经逐步开始承认遗产管理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但能够受理的案件类型仍然有限,这就仍需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而在这其中,律师在履行被继承人遗愿、保护继承人利益、保障遗产的有效传承等事项中也扮演着较为重要的角色。
    注释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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