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来源:TMT法律论坛

文章摘要
2019年11月1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印发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该《规定》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1月1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印发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该《规定》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资质要求
《规定》首先定义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并对服务提供者的资质提出要求。根据《规定》,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音视频制作、发布、传播的服务,常见的短视频网站或平台均会落入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的范围。按照《规定》要求,该等服务提供者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安全与内容安全义务
近期,网信部门、工信部门等主管部门加强了对互联网平台内容的监督和管理,今年7月,热门应用程序小红书曾面临因数据造假、发布内容违规而被要求下架限期整改。针对网络音视频服务的内容安全和网络安全,《规定》对服务提供者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提出了整体性要求。一方面,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应急处理、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未成年人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内部管理制度。另一方面,服务提供者还需具备与新兴技术相适应的技术保障和防范措施。与此同时,《规定》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用户实名认证的具体场景,明确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对用户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三、基于新技术新应用提供服务时的安全评估、显著标识、辟谣机制
针对目前网络音视频行业层出不穷的新技术新应用,《规定》强调,服务提供者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上线具有媒体属性或者社会动员功能的音视频信息服务,或者调整增设相关功能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根据2018年11月15日中央网信办联合公安部制定发布的《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服务提供者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就新技术新应用的合法性、依法落实安全措施的有效性、风险防控的有效性依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进行全面评估。服务提供者与用户应在采用该等技术制作、发布的非真实音视频中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发现用户发布未标识的非真实音视频的,服务提供者应在采取显著方式标识前暂停该等音视频的传输。与此同时,服务提供者应就使用虚假图像或音视频发布谣言的行为建立健全辟谣机制。
四、通过协议明确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与用户的权利责任
为落实上述要求,《规定》明确要求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违法违规使用服务的用户,服务提供者应依法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部门报告。此外,《规定》还要求服务提供者公布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公众投诉举报。
五、行政监管和法律责任
根据《规定》,各级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网络音视频服务的监督管理,对于服务提供者或用户的违法行为,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从事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的网络运营者在审核和监督网络信息服务内容的同时,应严格履行《网络安全法》及其配套规定,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合规管理体系,确保互联网平台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结语
为帮助企业理解中国复杂的法律环境,寻求适当的合规路径降低法律风险,中伦专业团队结合在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领域的广泛实践,将继续推出一系列解读文章,希望对我们的客户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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