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的启动(commencement of arbitration)是所有仲裁程序能够顺利进行的基础。我国仲裁法对于仲裁程序的启动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程序的启动时间和方式往往由当事人约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则取决于仲裁地法律或者选定的仲裁规则。由于合同约定、仲裁规则以及仲裁地法对于仲裁开始时间的不同,从而也容易导致当事人对仲裁开始时间产生误解,从而导致在仲裁程序启动过程中发生错误,一旦发生错误,则可能产生以下的严重后果:
1、仲裁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存在严重瑕疵
仲裁开始是仲裁程序中所有其他流程能够顺利进行、以及当事人行使程序性权利的必要前提,只有仲裁程序被认定为开始,接下来才能完场举证、答辩、组庭、开庭乃至于裁决等一系列流程,如果仲裁程序未被启动,则一切都无从谈起。即使仲裁程序能够进行,在其后的司法审查中也可能会因为实际上剥夺了对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而导致裁决被撤销。例如在2016年的Sino Channel Asia Ltd v Dana Shipping and Trading PTE Singapore [2016] EWHC 1118 (Comm) 一案中,仲裁程序的申请人因为错误地将启动仲裁的文书送达给了第三方而非被申请人,导致被申请人得知仲裁程序的存在时裁决已经作出,最终该裁决被英国高等法院撤销。
2、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无法获得保障
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大部分国家都对部分民事权利设置了时效,一旦时效经过,当事人或丧失实体权利,或丧失诉权或者胜诉权,而提起仲裁或者诉讼往往成为当事人主张权利、中断诉讼时效的重要依据。因此,仲裁开始时间是否在当事人的时效期间内,对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能否获得救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当事人未能在仲裁时效期间内成功启动仲裁,又没有采取其他有效的主张权利措施,其实体权利很可能丧失法律保障。
从上面可知,仲裁程序的开始是极为重要的问题,然而在实践中,却往往被当事人所忽略,最终铸成大错。如上文所述,仲裁程序开始时间有两种确定方式,一是依据当事人约定的方式启动,二是按照选定的仲裁规则或者仲裁地法律的规定开始,无论是哪一种方式,都有值得注意的地方,下文将分别叙述。
一、当事人之间约定开始时间的情况
1.注意启动仲裁通知的送达
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可能会约定仲裁开始于一方当事人收到另一方发出的仲裁通知或者仲裁员选任通知之时作为仲裁开始的时间。在此种情况下,相关的仲裁文书是否能够以符合条件的方式、地址和时间送达当事人成为仲裁是否开始的关键。国际商事合同中,往往会对此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要注意相关的内容,特别是对关于送达方式、地址、收件人以及发出后经过多长期间视为收到的相关约定应当着重关注。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根据一些仲裁地的法律也可以采取推定送达的方式,如被全世界102个法域作为仲裁立法蓝本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就规定,通知送达当事人的惯常居住地、营业地或者通讯地址,或者在无法查明以上地址情况下的最后一个惯常居住地、营业地或通讯地址的,可以视为送达。
2.注意仲裁前置程序
近年来,随着多层次争端解决机制在实践中被广泛适用,一些国际商事合同中会将当事人的协商、调解作为仲裁的前置程序,一般而言,当事人如果跳过这些前置程序直接提起仲裁,不会导致仲裁程序无效或者仲裁裁决被撤销的后果。但在有些情况下,如果一方启动了前置程序,使得另一方相信其善意通过该前置程序解决纠纷,从而产生了信赖并积极参加前置程序,其后启动前置程序的一方又另外提起仲裁,法院可能会以对方当事人的信赖为由,要求仲裁程序中止。因此,仲裁前置程序对于仲裁程序是否启动以及顺利进行也起到一定作用。
二、根据法律或者仲裁规则决定仲裁开始的情况
仲裁地的仲裁法和仲裁规则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延伸和补充,对于决定仲裁程序是否被顺利启动,同样起着重要作用。然而,不同的仲裁规则和仲裁法对于仲裁程序启动时间的规定也是不同的,大致上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以仲裁文书送达对方当事人作为仲裁程序启动标志
以另一方当事人收到启动仲裁的文书(包括仲裁通知或者选定仲裁员通知)作为仲裁开始之日,主要见于一些国家的国内仲裁法,如英国仲裁法第14(3)条规定,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开始时间的,以另一方当事人收到启动仲裁程序一方以书面形式提供的仲裁员选定通知之日起。此外,在临时仲裁中常被用到的2010年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2)条则规定,以被申请人受到申请人的仲裁通知作为仲裁开始时间。
2.以仲裁机构收到或者受理仲裁申请之日
此种方式多见于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如1998年版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仲裁规则第4(2)条就规定,仲裁程序自秘书处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开始。还有一些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则规定,仲裁程序以仲裁机构决定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之日开始,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仲裁程序自本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开始。
结语
西谚有云:魔鬼隐藏在细节中。比起仲裁程序中标的额巨大的实体争议,仲裁程序是否启动乍看起来并非一个常见的问题,然而如果在这样一个问题上出现错误,则可能导致涉及上百万争议的仲裁裁决遭受灭顶之灾,使得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所付出的时间和资源付诸东流,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因此,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仲裁程序的启动是一个必须被高度重视的问题。要确定仲裁程序是否顺利启动,首先要看启动方式是否符合双方当事人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可以在争议解决条款订立之时,对诸如送达、仲裁前置程序等约定进行明确;其次,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则要注意不同国家的仲裁法以及不同仲裁规则对于仲裁开始时间规定的不同,根据选择的仲裁机构规则或者仲裁地法律的相关规定启动仲裁程序。
广仲仲裁示范条款如下: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仲裁程序启动
作者:广州仲裁委员会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仲裁程序的启动(commencement of arbitration)是所有仲裁程序能够顺利进行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