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战斗中,我用全部的精力和知识来帮助我的当事人。”
“权利是不会主动实现的。要是没有律师据理力争,这些权利都是一纸空文。”
“扎实的辩护可以彻底改变被告人的命运。”
“我把每一场官司都视为18天或20天的战斗。”
——罗伊·布莱克(美国著名律师)
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之现状
众所周知,我国刑事辩护长期以来存在一个问题是便是辩护率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有数据统计在2003年刑事辩护率仅维持在20%-30%。有学者也对最高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发布的4个省份2013—2014年间的刑事判决书进行统计,以基层法院为例,北京的律师辩护率是25.5%,江苏是20.5%,湖南是15%,新疆是19.7%,4省份的平均辩护率是20.17%。由此可见,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与修改前相比没什么变化。
究其原因,有人认为,影响我国刑事辩护率的有国情现状,也有制度上的因素。如:第一,在我国大部分能进入刑事立案程序的案件,在证据上相对充分,被告人大多放弃律师为其辩护。有统计,轻微刑事案件在我国刑事案件总数中占据了很大比例,这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认为聘请律师对结果没有实质性作用,所以聘请律师的意愿不高。第二,刑事辩护率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我们国家区域发展水平不均衡,城乡差距较大。第三,我国的法律援助要求过高。过去我们刑事诉讼中有好多案件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而这些案件的被告人因为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这就导致了我们刑事诉讼70%的被告人没有律师为其辩护。制度上能影响刑事辩护率,有“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国家把打击犯罪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首要任务,这就不可避免的弱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还有刑法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悬浮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贰、提高刑事辩护率之探索
2017年4月,司法部熊选国副部长在新闻发布会上谈到“司法行政机关要采取措施,扩大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范围,推动实现刑事辩护的全覆盖,并审慎地表示这需要一个过程,应该逐步推动”。 前不久,“两高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提出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可以固定专人或者轮流值班,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办法》突破了以往法律援助的范围,主要突显了以下三方面变化:
一、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阶段,将通知辩护范围扩大到法院阶段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所有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办法》规定:“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扩大法律援助的主体范围。原来的刑事法律援助,只是针对经济困难,无钱聘请律师的,或者未成年人,盲、聋、哑人,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这次《办法》规定所有家属未聘请律师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三、增设程序性制裁。这次《办法》在第十一条把“一审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规定为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事由,能有效防止一审法院规避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全覆盖的做法。
这次刑事律师全覆盖的试点,有学者认为是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的又一大进步。当然,这次试点美中不足的是,没有明确死刑复核案件应该有律师参与。
叁、刑事案件律师全覆盖之思考
该《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我国辩护制度得到更进一步发展。但是实现刑事案件律师全覆盖并非仅凭一纸之言就能实现。刑事辩护问题极为复杂,国家公派律师应定位为探究真相的协助人还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的有效维护者?关于公派律师的定性问题会影响实践中具体操作的设计;律师是有对价的,公派律师能否吸引资深律师参加辩护关系到公派律师的质量;法律援助是需要经济成本的,经济成本的投入力度上决定了刑事案件律师全覆盖式是停留于表面还是具有实质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深度等等问题都关系到刑事案件律师全覆盖制度的实质运行效果。因此,现阶段而言,最重要的是解决律师主体的全面、有效参与问题。
实现律师全面、有效参与刑事案件则亟待我们解决两个关键问题:
一是刑事律师的准入机制问题。我国目前刑事辩护工作存在刑辩律师资源不足、律师执业保障不完善、部分刑辩律师执业能力尚待提升等一些问题,而刑事案件律师全覆盖又极大增加了对刑辩律师数量需求,若是设置严格的刑辩律师准入机制,可能会加剧公派律师资源紧张的局面。刑辩律师的辩护质量直接关系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可以说增设刑辩律师准入机制势在必行,
在试点阶段,笔者认为可以首先试点采取律师主动与法律援助中心签订协议的方式扩充和稳定公派律师的供给源。与之相配套的设置是,倡导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机构支持公派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通过开展优秀公派刑事辩护律师评选表彰活动,鼓励资深骨干律师签约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推荐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公开选拔为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建立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工作积极性。年轻律师参与公派律师选任需要签订服务年限,由专业机构组织免费刑事辩护业务培训,以吸收和培养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以日本为例,日本平成16年(2004年)制定了《刑事诉讼法等部分修改法》和《综合法律支援法》,彻底改革国选辩护人制度,将审前阶段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纳入国选辩护人的援助范围。律师可以通过主动与支援中心签订协议的方式担任国选辩护人业务。支援中心通过这个系统确保国选辩护人的供给源,该系统对提高刑事辩护的质量也产生了重大影响,从日本现在的辩护实务状况来看,这种体系改善了日本律师原来的在民事案件代理活动的空隙才接受刑事案件的刑事辩护状况,吸引和培养了大批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二是刑事律师选聘与管理问题。目前我国存在私费辩护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律师等多种存在形态。私费辩护律师专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自己聘请的辩护律师。通常而言,我国现阶段律师信息录入及公示系统并不完善,当事人一方一般通过熟人介绍或者倾向于选择知名度较高的刑辩律师,以至于造成律师市场不均衡。法律援助律师和值班律师没有特定的执业要求,实务中一般是由一些年轻律师或者案源较少的律师担任,如此一来容易使得当事人误认为公费律师的辩护效果差强人意,甚至拒绝公费律师辩护或者提供法律帮助。造成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律师市场不公开,当事人难以较为全面的了解律师市场。尤其是试点刑事案件律师全覆盖制度后,律师全面介入刑事案件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为了帮助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形成牢固的信赖利益,极有必要对参与刑事案件的律师进行信息分类以及公开。
律师信息分类并不等同于律师分级,分类更有助于当事人快速了解为其提供帮助的律师,以及推进刑事辩护律师专业化。从分类方法上看,可以借鉴日本司法支援中心的分类方法。
以下是日本支援中心东京地方事务所为确保国选辩护人候选人的指定、通知业务能够迅速、有效的的进行所使用的名册。支援中心东京地方事务所的指定、通知国选辩护人名册由东京三会(东京三会是指東京三弁護士会多摩支部,于1998年在東京弁護士会、第一東京弁護士会以及第二東京弁護士会基础上成立)制作完成,以供支援中心东京地方事务所调取使用。
图为東京三会制作的国选辩护人指名・通知所用名簿的種類
| 被疑者国選弁護人名簿 | 被疑者国選弁護人用名簿 当番(值班)弁護士用名簿 少年当番弁護士用名簿 特別案件用名簿 |
被告人国選弁護人名簿 | 一般被告人国選用名簿 即決裁判(类似我国速裁)被告人国選用名簿 特別案件用名簿 |
制定全国统一的律师名册还存在较大难度,现阶段可以首先试点将自愿签约或者经推荐担任公费律师的名单进行分类汇总并向社会公示。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增设律师评价机制,由接受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反映律师执业情况,以激发公费律师执业积极性和完善律师信息库。
推进刑事案件律师全覆盖的试点工作还将面临很多挑战,例如能否落实《办法》规定的程序性制裁机制?如何探索建立有条件的经费共担机制?等等。但毋庸置疑的是,推动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是保障被告人人权、防范冤家错案的关键举措,也是促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实现的重要一环,我们应借势改革试点之东风,协同推进我国刑事辩护制度迈向新的台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