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09年、2017年分别进行了修正,该法施行至今已有25年,确立了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商事仲裁制度,仲裁在现代商事经济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地位,同时解决国际纠纷案件具有其独特的优势。
商事仲裁相比较民事诉讼具有其独特的特征:(1)可选择纠纷裁判者;(2)仲裁程序非常灵活;(3)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4)仲裁为一裁终局,具有效率性;(5)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6)仲裁具有独立性,不受任何第三方干涉。因此,律师在实际办理商事仲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仲裁程序和原则,发挥仲裁的优势,避免给当事人和自己在仲裁程序中制造麻烦。
本文从仲裁协议起草、仲裁协议与管辖异议、立案、开庭、举证质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角度进行梳理,希望能给更多的法律工作者和专业人士在处理商事仲裁时有所助益。
一、 仲裁协议与仲裁管辖
仲裁机构是否享有管辖权完全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约定,则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起草应保证没有管辖权争议,或裁或审的约定属于无效仲裁条款,约定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但纠纷产生后未能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则亦属于无效仲裁条款。
仲裁协议中的仲裁机构名称应唯一且准确,仲裁范围若双方仅概括性约定,则合同签订、履行与解除都可以认定为可仲裁事项,若通过协议或者补充协议约定仅部分事项可以进行仲裁,应给与明确仲裁范围。司法实务过程中,要注意各仲裁机构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进行约定适用何种程序,同时要关注仲裁庭的组成规定,也可通过约定形式确认仲裁庭如何组成,不同的仲裁员的职业履历、性格特点、法律素养都会影响裁决尺度,例如选择或者指定具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经验背景的仲裁员;若错误地选择了不当的仲裁员,将对案件审理的效率、费用成本和裁决结果造成影响。
仲裁管辖可以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时间都是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但两种不同路径有较大区别:
1、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协议无效
由仲裁庭依据仲裁机构的授权作出决定,可以在仲裁程序中进行中单独作出,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一并作出。
2、 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协议无效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协议无效后,人民法院会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中止审理,待裁定后,将裁定书副本送到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恢复或者撤销仲裁案件。作为被申请人一方,一般使用该种方式拖延仲裁程序,也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时间收集与整理证据。
二、 仲裁受理、庭审与裁决
1、仲裁受理与送达
仲裁受理后,仲裁机构会告知双方当事人仲裁秘书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包括电子邮件),代理律师就程序事项可积极与仲裁秘书沟通,以便提升案件的审理效率。仲裁协议中,最好明确约定送达地址,防止后期因送达问题耽误案件程序进行,否则因联系不到对方,仲裁机构会要求当事人继续提供其他送达地址,若无法送达,则当事人应申请公证或者公告送达。
2、仲裁保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立案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暂时不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先进行财产或者证据保全,等保全裁定后再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以便案件的和解以及后续执行;司法实践中,有律师认为只有组庭后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是对法律理解错误以及业务不够精湛。
3、 仲裁庭与代理人
若纠纷适用普通程序,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指定1个仲裁员,以便案件有利于自己一方,首席仲裁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由仲裁机构指定;仲裁代理人没有人数和律师的限制,当事人可以灵活委托代理人,可将对案件纠纷了解最全面的人员安排为其中代理人。
4、仲裁反请求、变更请求与申请退费
被申请人一方可以在仲裁进行时申请反请求,但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申请反请求,否则容易导致“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例如申请人仲裁请求是申请认定合同无效并返还合同款,经判断该请求无法得到支持,则代理律师应告知当事人可不申请人反请求,否则反请求部分支持会损害到被申请人的利益。
很多代理律师未经历过商事仲裁,按照民事诉讼的思路主张请求,其实在仲裁时可一并申请确认无效、可撤销和解除合同,代理律师若通过评估发现主张的请求无法支持时可向仲裁庭申请变更仲裁请求,笔者代理的仲裁案件中,在开庭后裁决前,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也接受并重新开庭审理,但司法实践中,部分仲裁庭开庭后是不接受仲裁请求变更。
在这里要提醒申请人的代理律师要关注不同仲裁机构退费的约定,组庭前、组庭后未开庭、开庭后仲裁费用退还的规定,在不同阶段达成和解时,能给当事人节省不同费用。
5、仲裁证据提交
仲裁进行中,证据的提交相比较诉讼要灵活,甚至开庭时可以要求仲裁庭给予一定的证据关门时间,代理律师在就新发现的问题再次组织新证据提交,司法实践中,尽管约定了证据关门时间,但仲裁庭可以根据证据的形成时间以及对案件的影响,决定是否接收。
6、裁决结案
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可申请撤回仲裁,未组庭由仲裁机构作出撤回决定;已经组庭的,由仲裁庭作出撤回决定。当事人和解或者调解达成一致后,也可以要求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作出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达成和解或者调解,但对仲裁费用未能达成一致的,可以申请由仲裁庭决定承担比例,以便定分止争。
三、 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我国《仲裁法》上司法监督措施包括仲裁协议效力异议、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三大类型,在上述内容中已提到仲裁协议效力,当事人也可以在仲裁立案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效力,以便程序后续被中止拖延,本部分将分析剩余两项,仅能针具非调解结案的裁决书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撤销仲裁和不予执行的法律事由两者都相同,具体为“(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但当事人若同时以相同理由申请,则后立案开庭后将驳回申请,审理时间都是从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遇到特殊情况由院长审批可最多延长1个月,保证裁决书后续的执行效率。
最后,希望律师和法律专业人士更好地理解仲裁制度和仲裁机构规则,更加高效快捷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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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商事仲裁案件的技巧
作者:赵峰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09年、2017年分别进行了修正,该法施行至今已有25年,确立了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商事仲裁制度,仲裁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