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聚焦
乙、丙系甲(已故)的父母。甲与丁于1993年登记结婚,次年,生一女儿戊。甲与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1996年购买住房一套,所有权人登记为甲、丁。2009年,甲与丁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所购住房由原来的夫妻共同所有变更为甲、丁、戊三人所有,甲和丁任何一方死亡,其所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都由其女儿戊继承,其他人不得继承。2012年,甲因病去世。后乙、丙、丁、戊为分割甲的遗产产生矛盾,酿成诉讼。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中,乙、丙、丁、戊均一致认可丁与被继承人甲夫妻关系期间添置的共同财产为甲与丁在1996年购买的住屋一套,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同时丁亦表示其与甲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在离婚协议中丁与甲明确约定上述房屋归甲、丁、戊三人共有,对此戊在成年后亦未提出异议,故上述房屋中的三分之一为甲的遗产。由于遗嘱继承人戊放弃遗嘱继承,主张法定继承,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甲的遗产应当由乙、丙、戊三人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之规定,甲的遗产应由乙、丙、戊各继承三分之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继承人甲的遗产为该房屋产权的三分之一,由乙、丙、戊各继承三分之一。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甲的遗产由乙、丙、戊各继承三分之一。
律师分析
1.公民的遗产如何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一致认可甲与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双方于1996年所购房屋一套,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因此,本案应根据上述房屋来分析并确定甲的遗产范围。
2009年,甲与丁达成离婚协议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证。一方面,该离婚协议为甲与丁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其内容不违反我国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在该离婚协议中,甲与丁明确约定将上述房屋的产权归甲、丁、戊三人共有,对此戊在成年后亦未提出异议,故根据离婚协议,上述房屋中产权的三分之一为甲的遗产。
2. 遗嘱继承人放弃遗嘱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所涉及的相应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虽然甲与丁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由女儿戊继承,但是戊在本案诉讼中明确表示甲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来处理,自己的外祖父母乙、丙有继承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所涉及的相应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甲的遗产亦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3.如何继承房产?
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4.房产继承、赠与是否需要“强制公证”?
1991年11月1日施行的《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一、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三、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持房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四、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然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事宜。……”
2016年7月5日, 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继承、赠与房产办理登记事项可以不用“强制公证”了。至此,颁布于1991年,适用了25年的“强制公证”规定作废。以下3种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无须再公证:
a.继承房产。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协商继承和诉讼继承。
b.赠与房产。
c.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房产所有权转移事宜。
5.房产继承“强制公证”取消,是否意味着不需要进行公证?
《联合通知》的废止是政府简政放权的一项便民措施,但不意味着房产的继承、赠与不再需要公证服务。房产继承、赠与等事项中存在复杂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公证机关作为法律赋予公证效力的特殊机构,其出具的公证书有助于顺利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公证机构的专业服务仍发挥难以替代的作用。
办案结语
作为主要的固定资产,房子是很多家庭倾注了一代甚至两代人的心血而购买的,越来越多的房产在老一代人去世之后也面临遗产继承的问题。随着目前房屋不断增值,家庭成员之间因房屋问题引发纠纷的事件持续发生。继承中涉及的不仅是确定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等问题,其法律关系非常复杂;隐瞒、遗漏、假冒合法继承法人的情况经常发生。有时候不仅涉及遗嘱继承,还涉及放弃继承、转继承、代位继承等。要确认继承权,需运用大量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而且要对有关资料和情况进行核实,普通民众往往难以操作,遇到类似问题,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处理。
乙、丙系甲(已故)的父母。甲与丁于1993年登记结婚,次年,生一女儿戊。甲与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1996年购买住房一套,所有权人登记为甲、丁。2009年,甲与丁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所购住房由原来的夫妻共同所有变更为甲、丁、戊三人所有,甲和丁任何一方死亡,其所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都由其女儿戊继承,其他人不得继承。2012年,甲因病去世。后乙、丙、丁、戊为分割甲的遗产产生矛盾,酿成诉讼。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中,乙、丙、丁、戊均一致认可丁与被继承人甲夫妻关系期间添置的共同财产为甲与丁在1996年购买的住屋一套,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同时丁亦表示其与甲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在离婚协议中丁与甲明确约定上述房屋归甲、丁、戊三人共有,对此戊在成年后亦未提出异议,故上述房屋中的三分之一为甲的遗产。由于遗嘱继承人戊放弃遗嘱继承,主张法定继承,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甲的遗产应当由乙、丙、戊三人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之规定,甲的遗产应由乙、丙、戊各继承三分之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继承人甲的遗产为该房屋产权的三分之一,由乙、丙、戊各继承三分之一。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甲的遗产由乙、丙、戊各继承三分之一。
律师分析
1.公民的遗产如何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一致认可甲与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双方于1996年所购房屋一套,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因此,本案应根据上述房屋来分析并确定甲的遗产范围。
2009年,甲与丁达成离婚协议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证。一方面,该离婚协议为甲与丁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其内容不违反我国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在该离婚协议中,甲与丁明确约定将上述房屋的产权归甲、丁、戊三人共有,对此戊在成年后亦未提出异议,故根据离婚协议,上述房屋中产权的三分之一为甲的遗产。
2. 遗嘱继承人放弃遗嘱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所涉及的相应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虽然甲与丁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由女儿戊继承,但是戊在本案诉讼中明确表示甲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来处理,自己的外祖父母乙、丙有继承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所涉及的相应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甲的遗产亦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3.如何继承房产?
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4.房产继承、赠与是否需要“强制公证”?
1991年11月1日施行的《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一、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三、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持房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四、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然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事宜。……”
2016年7月5日, 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继承、赠与房产办理登记事项可以不用“强制公证”了。至此,颁布于1991年,适用了25年的“强制公证”规定作废。以下3种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无须再公证:
a.继承房产。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协商继承和诉讼继承。
b.赠与房产。
c.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房产所有权转移事宜。
5.房产继承“强制公证”取消,是否意味着不需要进行公证?
《联合通知》的废止是政府简政放权的一项便民措施,但不意味着房产的继承、赠与不再需要公证服务。房产继承、赠与等事项中存在复杂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公证机关作为法律赋予公证效力的特殊机构,其出具的公证书有助于顺利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公证机构的专业服务仍发挥难以替代的作用。
办案结语
作为主要的固定资产,房子是很多家庭倾注了一代甚至两代人的心血而购买的,越来越多的房产在老一代人去世之后也面临遗产继承的问题。随着目前房屋不断增值,家庭成员之间因房屋问题引发纠纷的事件持续发生。继承中涉及的不仅是确定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等问题,其法律关系非常复杂;隐瞒、遗漏、假冒合法继承法人的情况经常发生。有时候不仅涉及遗嘱继承,还涉及放弃继承、转继承、代位继承等。要确认继承权,需运用大量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而且要对有关资料和情况进行核实,普通民众往往难以操作,遇到类似问题,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