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互联网广告已经成为了当今广告行业的主力军,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个性化广告已成为互联网广告的主要模式。为适应广告形式、经营模式、投放方式、参与互联网广告的主体等方面的发展变化,2023年3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并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对互联网广告参与各方赋予了更多的义务,带来了更大的挑战,互联网广告合规也逐渐成为法律服务中越来越重要的一项内容。针对以上实务难点,本文就将深入解读互联网广告合规实践难点,分享解决方案的探索。期待读者朋友们能够有所收获!
一、互联网广告标识符ID数据合规
1.广告标识符ID主要运用的是什么
目前,互联网广告广泛依赖于数据进行个性化推送,设备标识ID是互联网广告运行的基础性数据,广泛应用在广告主、媒体平台、第三方监测公司、代理公司等市场主体数字营销业务的全链条,使用设备标识ID进行定向推送是个性化广告的典型场景。目前,因为国家标准及操作系统厂商均限制采集不可变更的设备唯一硬件标识符(如IMEI、IMSI、MAC地址、SIM卡序列号、Android ID)等进行用户画像和定向推送。为解决采用不可变设备ID在实际使用中被限制的问题,行业现多采用可变设备ID应用于个性化广告场景。
2.目前法律法规对使用设备ID进行个性化广告推送的限制是怎么样的
当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没有明确禁止使用设备ID进行定向推荐广告。如果使用设备ID定向推荐广告,需满足《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充分保障用户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比如,通过隐私政策及其摘要、算法推荐规则、个人信息收集清单等文件充分披露设备ID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获取用户同意,并在产品中设置个性化广告开关,有效保障用户的撤回同意权。基于个性化广告目的与其他合作方共享设备ID时,既需要保障用户充分知情,将共享的信息控制在最小必要范围内,也需要通过协议等法律文件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对合作方的数据安全保障能力进行评估,对其数据处理行为进行事中监测,有效保障数据安全,实现精准推荐与隐私保护的平衡。
3.收集设备ID进行个性化广告推送的合规建议是什么
1.在用户安装、注册或首次开启APP时,通过弹窗、提示勾选、突出链接等明显方式提示用户阅读隐私政策,也可通过交互式方式(如滑动至底、强制停留一段时间)展示隐私政策,确保用户在一定时间内对隐私政策内容进行浏览。
2.隐私政策的展示,建议采用展示隐私政策摘要+隐私政策全文版链接,或提示隐私政策重点内容+隐私政策全文版链接的方式进行,在隐私政策摘要或重点内容中即披露采集设备ID进行广告的处理场景、并说明退出个性化广告的路径,并提示用户点击隐私政策全文版链接了解更详细和更完整的内容。
3.隐私政策使用清晰、直白、易于用户理解的语言披露收集设备ID进行精准广告推送的具体情况,包括:设备ID收集者的基本信息,收集设备ID的具体种类和字段、收集目的、收集方式、保存时间,用户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精准广告推送的算法规则,退出个性化广告的路径和效果,查看设备ID收集情况的路径或链接。
4.在APP二级菜单设置隐私政策摘要及隐私政策全文版的查询入口,便利用户查询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同时提供隐私政策PDF下载按钮。同时,在二级菜单展示个人信息收集清单,使用户便捷地了解设备ID等个人信息的处理情况。
5.在用户触发需要相关功能时申请与设备ID相关的系统权限,以弹窗文案、蒙层等方式同步向用户告知其可能将用于精准广告推送。
二、互联网广告行为合规
1.广告行为的注意事项及合规标准
互联网广告行为一般包括广告展示、广告点击、广告关闭等。律师曾协助中国广告协会起草《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广告行为规范》,《行为规范》对目前常见的互联网广告行为均提出了合规要求,比如:
(一)展示行为
1. 广告应当清晰、显著标明“广告”字样,广告展示应当清晰、真实,确保用户可获得准确的信息,不应遮蔽广告标识等关键信息;
2. 广告中展示素材(包括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中不应出现虚假的“关闭”“X”“跳过”等诱导或者误导用户点击的素材内容形式;
3. 广告中含有红包、金币、奖品等奖励内容时,广告主对领取奖励有条件限制的(如需下载APP等),应当在首屏广告或落地页广告中明示。
(二)点击行为
1. 广告不应采取下列方式欺骗、误导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虚假更新、虚假报错、虚假清理内存、模仿系统弹窗等形式的虚假功能性提示消息;虚假播放、虚假暂停、虚假返回等形式的虚假按钮;通过虚假或与承诺不符的红包、金币、奖品等奖励诱导用户点击广告或者通过设置无法完;成的奖励条件欺骗用户点击广告;
2. 广告内容应当与点击广告跳转、链接到的媒介上的内容保持一致或者具有相关性,不应通过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欺骗、误导用户。
(三)关闭行为
1. 需要一键关闭的广告,应当在广告中显著标明“关闭”“X”“跳过”等标志;
2. 弹窗广告应确保一键关闭,不应有下列情形:需要倒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定位;实现单个广告的关闭,须经两次以上点击;在浏览同一页面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
三、互联网广告内容合规
互联网广告内容首先应遵守《广告法》的一般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互联网广告内容合规具有“纵横交错”的特点,除遵守广告内容一般性要求外,还需要深入理解各特殊行业对广告内容的合规要求,比如医疗、医疗器械、药品、保健食品等。鉴于各特殊行业对广告内容合规要求较为复杂,本部分介绍互联网广告主要的一般内容合规要求,比如:
(一)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1. 广告应当具备可识别性,使消费者能够识别其为广告。
- 不得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媒介的形式发布广告,需要显著的标明广告。
- 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等等进行一些虚假的宣传。
(二)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进行广告
今年2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指南》对不适用《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在对具体广告内容合规时,建议对照适用。
(三)规范引用数据资料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的,应当明确表示。
(四)广告当中专利的一些表述规范
广告中使用专利产品或者是专利方法时候,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当标明专利号、专利种类。
2.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当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五)规范使用名义、形象、著作权和商标
在广告中使用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取得他人的授权。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他人的作品和商标。
(六)不得违反广告代言的要求
任何商品、服务不得利用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的代言人。广告代言人在广告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七)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八)不得贬损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九)广告语言文字规范使用
广告语言文字使用应规范化、标准化,保证广告语言文字表述清晰、准确、完整,避免误导消费者。
(十)广告中不得含有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