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百善孝为先,孝敬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更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但如果父母没有对子女尽到抚养义务,子女能否拒绝赡养呢?近日,拜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1991年,艾某与古某办理结婚登记,并于1995年生育一女热某。2017年,艾某与古某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女儿热某随母亲古某共同生活。多年后,艾某因车祸导致肢体残疾丧失生活能力,没有经济来源,多次找到女儿热某请求其每月支付赡养费,却被拒之门外。沟通无果之下,艾某将女儿热某诉至拜城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受理此案后,认为赡养问题复杂且敏感,既要尽快解决老人的赡养问题,又要最大限度缓和父女关系,遂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展开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双方情绪激动,热某表示自父亲与母亲离婚后,父亲从未支付过抚养费,更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有的责任义务,现在却要自己支付赡养费,不合情理;艾某却表示自己现在没有经济来源,作为女儿理应尽到自己的赡养义务。了解到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后,承办法官一面安抚当事人情绪,一面通过释法、举例等方式告知热某作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不得以父母未尽抚养义务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同时,承办法官考虑到解决矛盾的同时更要弥合亲情,在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与教育引导后,艾某真诚对自己缺席女儿成长道歉,女儿热某也逐渐放下对立情绪。最终,综合考虑到热某的生活、经济条件后,热某同意每月支付艾某800元赡养费,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能拒绝赡养么?
作者: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来源: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俗话说,百善孝为先,孝敬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更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但如果父母没有对子女尽到抚养义务,子女能否拒绝赡养呢?近日,拜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