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工程适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探讨

来源:宁人研究院

文章摘要
前言 园林绿化工程包含园林建筑工程、绿化及花卉种植工程等。这些工程绝大部分都是依附于已建好的建筑工程,且大部分园林绿化工程不能脱离建筑物,使园林绿化工程相较于其他类的建设工程具有特殊性。

前言
园林绿化工程包含园林建筑工程、绿化及花卉种植工程等。这些工程绝大部分都是依附于已建好的建筑工程,且大部分园林绿化工程不能脱离建筑物,使园林绿化工程相较于其他类的建设工程具有特殊性。其他类的建筑工程,承包人在发包人不依约支付工程款时,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对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那园林绿化工程的承包人能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务中存在争议。笔者试通过建设工程优先受权法律规定分析,结合园林绿化工程的特点提出自己的认识。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仅限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排除实际施工人、转包、分包的承包人等与发包人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主体。此外,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系立法确立的独立于担保物权的一种法定优先权,赋予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就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保证承包人收回工程款,解决建筑行业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承包人取得工程款用于支付建筑工人劳动报酬,解决了承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问题。
综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前提条件,一是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二是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价款;三是建设工程依其性质,宜折价、拍卖;四是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在满足上述四个条件后,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其承建的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司法审判实务观点
承包人能否就其承建的绿化工程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司法审判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承包人可以就园林绿化工程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案号:(2019)川1402民初4240号)裁判意见:“住宅小区绿化、景观、市政工程在本质上与装修装饰工程一样,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施工方对此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住宅小区绿化、景观、市政工程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部分,功能上服务于业主,而与他人利益无涉,可与属于发包人所有的专有部分一体实现折价、拍卖,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A公司作为涉案建筑工程的承包人主张对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二种观点,承包人不能就园林绿化工程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案号:(2019)渝01民终3503号)裁判意见:“上诉人请求的是对于某环境景观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但环境景观工程本身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故对于上诉人请求判令对位于某环境景观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案号:(2017)苏10民初66号)裁判意见:“现被告公司尚欠原告公司工程价款的性质为绿化工程价款,而绿化工程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因此,原告公司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三、园林绿化工程承包人能否享有优先受偿
笔者认为园林绿化工程承包人在绝大数情形下无法就其承建的工程变卖、拍卖,并就所获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理由如下:
1、园林绿化工程不宜折价变卖、拍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前提条件之一系建设工程依其性质,宜折价、拍卖。园林绿化工程中很大一部分工程属于市政公用工程,如公园改造扩建的绿化工程,城市公共道路的绿化工程,显然这部分工程不宜折价、拍卖。对于非市政公用的园林绿化工程,从实操角度讲,该部分绿化建设工程性质上也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因园林绿化工程具有特殊性,其主要附属主体工程,通过承包人对景观绿化、修建假山、凉亭等等建筑物等行为使原先的建筑工程或不动产得以增值。景观绿化、假山凉亭、花卉种植等无法脱离已建好的建筑工程,无法单独进行变卖、拍卖。且园林绿化工程系在原建筑物的风格去设计、匹配,完美契合原有建筑工程,两工程系相互协调,融为一体。因此,承包人就绿化工程中所种植树木、草坪及花卉变卖、拍卖势必全部脱离原建筑物,价值极低,无非就苗木、花卉的价格,根本不具有变卖、拍卖的价值。除了绿化、花卉种植工程外,园林水景工程、排水工程等等无一例外,均是为了原有建筑物增色、提高原有建筑物的价值,即使能够分离,价值也严重受损。
2、园林绿化工程普遍不具备整体变卖、拍卖得条件
园林绿化工程承包人所承建的绿化工程附属或依附在其他工程之上,其他工程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属于第三人承建。在此情况下,园林绿化工程承包人承建的工程就不具备与第三人承建的工程整体折价变卖、拍卖的条件,其无法实现就所承建的绿化工程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园林绿化工程就其承建的工程变卖、拍卖,并就所获得的价款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例外情形
如上所述,园林绿化绝大部分工程不具备折价变卖、拍卖的条件,但是有两种例外情形。
第一种情形,园林绿化工程及绿化工程附属或依附的主体工程系同一承包人,发包人也为同一人。且该园林绿化工程不属于市政公用工程,此时承包人可就园林绿化所附属的建筑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整体折价变卖、拍卖,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二种情形,园林绿化工程及其附属或依附的主体工程存在多个承包人,多个承包人可协商确定,待工程整体拍卖后,按照各自应得价款与工程总价款之间的比例,乘以拍卖所得的价款,确定各自施工的工程对应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结语
当前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普遍存在,园林绿化工程承包人承建绿化工程性质上如不具备变卖、拍卖基础条件,很难通过行使工程价款优先权受偿。为避免园林绿化工程承包人权益得不到实现,园林绿化工程的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应明确发包人延期支付工程价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此一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就事先对自己延期付款的行为后果进行评估,规范自身行为。另,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注意保存相关履行的文件、凭证,避免双方发生争议,因证据材料的欠缺导致被动局面,必要时有专业律师的介入,全面梳理证据材料及案件风险为仲裁或诉讼程序做到充分准备。即做到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的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邬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5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法律出版社,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规则 第205页-215页 第227页-228页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三)》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川1402民初4240号)https://alphalawyer.cn/#/app/tool/result/%7B%5B%5D,%7D/detail/36573F0986EC9DDD122284A5BC6BD15E?relation=177642975&queryId=d69f59484f8111ed9004b8599f481ce0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渝01民终3503号)https://alphalawyer.cn/#/app/tool/result/%7B%5B%5D,%7D/detail/B4521C701134F6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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