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智化在微博发文“关于我的经典歌曲‘星星点灯’,被乱改歌词一事,我表示震惊﹑愤怒和遗憾!”,该条微博直指当下超人气综艺节目《乘风破浪》(第三季)。在该节目的三公舞台上,王心凌﹑张天爱等女星共同演唱了由郑智化原唱并作词作曲的《星星点灯》,并一举拿下全场最高分。然而在广大观众纷纷叫好之时,郑智化的这条微博瞬间将作为节目方的芒果TV卷入了音乐版权侵权的舆论漩涡。那么,浪姐3版《星星点灯》到底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侵权又侵犯哪些权利呢?
一﹑浪姐3版《星星点灯》与原版《星星点灯》之对比
笔者仔细对比了前后两个版本的《星星点灯》,发现浪姐3版相较于原版,其主要在两个方面进行了改动:
1﹑重新编曲:原版《星星点灯》是由郑智化在上世纪90年代初创作而成,根据百度百科的介绍,这首歌曲是郑智化在车上写成,其创作灵感来自于车窗里看到的点点星光;人的一生难免会遇到气馁﹑彷徨﹑无助的时候,郑智化希望借此歌曲可以给人鼓励,所以其曲风是励志﹑催人奋进的。浪姐3版则是在原版基础上重新编曲,融入了当下流行的Rap等元素,曲风活泼﹑甜美。像这种在已发行的音乐作品基础上,重新编曲后形成新的版本,是目前比较常见的音乐使用方式,例如将录音室版重新编曲后形成disco版等等。在综艺节目录制过程中,基于节目内容编排﹑节目立意与主题设定﹑嘉宾人设等需要,节目方通过会安排专业的音乐人对相应作品重新编曲,以确保节目内容质量。浪姐3版《星星点灯》在原版基础上重新编曲并融入新的元素,应当也是为了符合该节目本身的立意:关注女性成长﹑聚焦女性成长蜕变,向大众传递新时代女性奋斗者的热情与能量,让自洽向上、拼搏奋进的时代精神乘风破浪(参见《乘风破浪》(第三季)百度百科)。
2﹑歌词修改:浪姐3版《星星点灯》在原版基础上做了两处歌词修改,分别是:(1)“抬头的一片天 是男人的一片天”改为“抬头的一片天 是我们的一片天”;(2)“现在的一片天 是肮脏的一片天”改为“现在的一片天 是晴朗的一片天”。笔者分析,前一处歌词的修改是为了与节目女性主题相呼应,而后一处修改则是为了保证节目内容符合审查要求。2017年6月,为进一步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营造健康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氛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创作播出管理的通知》,对网络视听节目的创作播出提出进一步要求。根据该通知,各类网络视听节目须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遣词造句要坚持正确导向,符合语法规范,自觉摒弃低俗、庸俗、媚俗的低级趣味,严禁使用挑逗、污秽、恶毒、侮辱、谩骂等极端言辞”。所以,各大视听平台﹑电视台等在对节目内容的自查环节越来越谨慎﹑严苛,如此才能确保节目内容有得以效﹑完整地向观众输出。
二﹑浪姐3版《星星点灯》是否侵权?
至于是否侵权,其关键是看节目方或作为演唱者的王心凌等艺人是否事先向《星星点灯》的著作权权利人取得了充分授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而重新编曲﹑修改歌词、在节目中表演他人音乐作品等行为显然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等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形。因此,如果浪姐3节目方及王心凌等艺人是在没有取得《星星点灯》著作权权利人充分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改编﹑歌词修改﹑表演等行为的,那其必然构成侵权。但若节目方及/或王心凌等艺人已经从该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人处获得了授权,那要判断的就是其实际使用行为(包括重新编曲﹑修改歌词﹑表演等)是否超出了其在先已获得的授权范围。
近几年随着综艺节目产业的不断发展与升级,节目音乐版权侵权纠纷几乎每年都会发生,如李代沫未经曲婉婷同意擅自在《中国好声音》(第一季)舞台上演唱《我的歌声里》,邱虹凯未经李志同意在《明日之子》(第二季)翻唱《天空之城》等等。每一次风波多少都会给节目制作方﹑播出平台等相关主体带来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影响整档节目的正常播出,所以就目前来说,各大平台对于节目音乐版权的重视程度可想而知,甚至有的节目在筹备阶段就会统计﹑梳理完成节目录制所需要的音乐作品体量以及相关作品的名称﹑词曲作者﹑著作权及邻接权的权利归属等情况,并安排专门的法务团队在节目录制或播出之前向相关权利人取得授权,以保证节目的顺利录制与播出。所以,综合行业现状而言,笔者更倾向于相信作为节目方的芒果TV应当已经事先向《星星点灯》的著作权权利人获取了授权,但至于其授权是否充分便不得而知了。
(一)综艺节目常见音乐版权授权场景
在综艺节目的录制过程中,因嘉宾(包括艺人﹑网红﹑纯素人等)演唱行为所涉及的音乐版权授权场景主要可以分为以下2种情况:
1﹑嘉宾演唱该嘉宾自行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
嘉宾自行享有著作权包括嘉宾个人享有著作权和嘉宾所在演艺经纪公司享有著作权等情况。很多年轻人初入“贵圈”时,在行业内的溢价权﹑话语权都较弱,因此在很多演艺经纪合同中我们常会看到非常“霸王”的条款,例如“在演艺经纪合作期间,乙方(艺人方)提供本合同所述演艺服务所产生的的作品﹑制品等的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等一切知识产权的权利,以及乙方自行原始创作的作品等成果的完整知识产权,在全世界范围内,均永久独家归属于甲方所有或不可撤销的无条件转移到甲方”。经纪公司在获得前述权利后,通常会授权或卖断给各大音乐流媒体平台使用以赚取授权费用/版权转让费用,而音乐流媒体平台则以独占﹑买断等方式将各类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改编权﹑广播权﹑表演权等著作权权利尽收囊中。所以,在综艺节目录制过程中,即使嘉宾演唱的作品是由嘉宾自己作词作曲,节目方也应当进一步确认该词曲作品的著作权是否归嘉宾自己或嘉宾所在的演艺经纪公司所有,以及其手头留有的著作权权利是否可以满足节目录制﹑播出之需求等等。
2﹑嘉宾演唱由第三方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
除了演唱自己的歌曲之外,另一种情形就是演唱他人音乐作品,如上面提到的李代沫演唱曲婉婷的《我的歌声里》﹑邱虹凯演唱李志的《天空之城》。大部分节目方在邀请艺人﹑网红﹑纯素人等参加综艺节目录制时,都会与相关主体签订正式的节目录制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其中就包括嘉宾在节目中演唱第三方作品时的版权清理义务,即哪一方负责向著作权权利人获取授权﹑承担授权费用等。节目本身的录制规则不同﹑嘉宾的咖位/流量不同,其担负的义务自然也不同。有的节目要求嘉宾须确保其在节目中演唱的音乐作品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如嘉宾演唱第三方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的,嘉宾须自行向该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人取得充分授权并承担授权费用,嘉宾须在节目录制前向节目方提供有效授权文件。有的节目预算充足,则不会有这样的要求,一般只是要求嘉宾提前一定日子将其拟演唱的音乐作品信息告知节目方,由节目方出面向相关著作权权利人取得授权并承担相应的授权费用。也有节目为了降低版权授权成本以及版权侵权风险,会要求嘉宾全新原始创作音乐作品。
(二)综艺节目常见音乐版权权利需求
嘉宾参加综艺节目录制并在录制过程中演唱音乐作品,节目方通过专业的设备对其演唱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后制作成节目成片在各大平台予以播放,这个过程到底需要获的哪些权利授权呢?
首先,“表演权”。《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9项规定,“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嘉宾在节目中演唱音乐作品属于典型的表演行为,其应当获得“表演权”的授权。
其次,“修改权”﹑“改编权”。在综艺节目录制中,通常会出现基于节目内容﹑审查等方面考虑,需要对相关作品的词﹑曲进行修改,甚至是在原来词曲作品基础上进行大幅度改变以形成全新作品的,则节目方﹑嘉宾等需要向原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人获得“修改权”﹑“改编权”的授权。
此外,节目方自行或指定第三方对嘉宾的上述表演行为进行录音录像,并将相关录制成果剪辑成节目成片﹑花絮﹑宣传片等,在电视台﹑视听平台等互联网平台公开播送,其需要取得“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
最后,随着视听行业新业态的不断出现与发展,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列明的著作权权利,尤其是13项财产权已然无法一一准确对应实务中的各种应用场景和使用需求。因此,在实际授权过程中,建议对授权场景﹑授权使用形式等予以尽可能详尽的描述和约定,以确保所获得的授权权利符合实际使用需要。以音乐类综艺节目为例,嘉宾表演音乐作品的过程除了会作为节目内容(包括正片﹑宣传片﹑花絮等)的组成部分随片公开传播之外,节目方通常还会将各位嘉宾在节目中演唱音乐作品的单个音频在音乐流媒体平台同步以live版上线。此时如果仅简单约定授予“信息网络传播权”就会存在事后扯皮的风险,所以我们一般会在节目录制合同中进一步明确节目方有权将嘉宾演唱内容单独以音频的形式在音乐流媒体平台等上线传播,并就该等音频所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表演权等邻接权的归属予以固定。
(三)浪姐3《星星点灯》对歌词的修改侵犯了哪项著作权权利?
针对浪姐3版歌词的改动,有人认为其侵犯的是修改权,有人认为其侵犯的是改编权,也有人认为其侵犯的是保护作品完整权。此类观点的前提是——浪姐3《星星点灯》对歌词修改的行为确实没有事先向权利人获得授权。所以,假设该前提成立,笔者认为该等歌词修改不构成对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其应当属于侵犯修改权。
首先,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行为是指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的情况下通过改变原作品创作出新作品,例如将抒情歌曲改编为摇滚乐,将戏剧改编成电影剧本等等。浪姐3版在编曲上的改动属于改编行为,其通过重新编曲形成的版本在曲风上已然发生了质的变化。但若仅就上述2处歌词的修改而言,笔者认为其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行为”,修改后的版本并不足以构成“新作品”。
其次,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歪曲是指故意改变事物的真相或内容,篡改是用作伪的手段对作品进行改动或曲解。浪姐3版《星星点灯》在歌词上的2处修改客观上确实导致郑智化原版创作的本意无法准确呈现,但结合整档节目的立意与模式等考虑,这2处修改还不构成“歪曲”﹑“篡改”原版音乐作品而构成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最后,修改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一款(三)项规定,“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这里的修改是指对作品内容进行局部变更及/或文字﹑用语的修正等。有观点提出,修改权属于著作权人身权,而著作权人身权不可转让,所以浪姐3修改《星星点灯》歌词的行为构成侵犯修改权。这种观点下,对于“修改权”的理解是狭义的,而笔者认为应当从广义角度理解“修改权”,即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修改权”应当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确认作者本人享有积极行使某种行为的自由,二是作者有权控制他人特定行为,如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修改本人作品[1]。所以,如真的需要就某一音乐作品进行修改,需求方可以向该音乐作品作者获取相应授权。这里须注意,此处是向“作者”获取授权,如此表述主要也是基于上面提到的著作权人身权不可转让的考虑。但如果作者已经通过合约将修改权“转让”给第三方,此时需求方又该如何准确判断修改权的权利归属以及向谁取得授权,也是值得进一步探讨。
截至目前,《乘风破浪》(第三季)节目方都没有就《星星点灯》音乐版权问题作出正式的回应,我们也就无从知晓浪姐3版《星星点灯》背后的实际授权情况。但无论如何,这次事件让我们对综艺节目音乐版权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认知。尊重知识产权,才能共同推进音乐市场的不断发展与创新。
注释:
[1]《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七版),王迁著,P155.
从《星星点灯》聊综艺节目之音乐版权授权
作者:张海珍来源:天达共和法律观察

近日,郑智化在微博发文“关于我的经典歌曲‘星星点灯’,被乱改歌词一事,我表示震惊﹑愤怒和遗憾!”,该条微博直指当下超人气综艺节目《乘风破浪》(第三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