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作为人际交往和国家管理的两大基本规范,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相互支持的。但是,在某些领域或某些情况下,两者之间也会出现尖锐的矛盾和冲突。一些法律触及不到却可以通过道德予以矫正的社会关系,需要我们在实践中给予充分的道德关注,以弥补法律调整范围的欠缺。
一、法律的适用及审判应充分考虑刑罚的社会价值取向
王某因丈夫与她人勾搭成奸且公然同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了索回丈夫离家时席卷而走的贵重财物,王某一时气愤来到丈夫与该第三者(受害人)同居的住处,毁坏了该第三者家中一些贵重物品,强行取走第三者银行卡上认为本应属于自己的钱财,检察机关以抢劫、故意毁坏财物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一审中,律师在为被告人王某辩护的同时,特请求法庭考虑“受害人系丧失道德、破环他人家庭的第三者,其行为导致王某与丈夫离婚,并由其抚养8岁婚生男孩(现因王某在押,无法尽抚养义务)的现实情况”,并从追求社会正义、恪守良好道德秩序、保护公民的角度出发,建议对王某酌情从轻处罚。然而,一审却简单的判决王某抢劫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成立,合并执行七年有期徒刑。王某及其家人不服,依法提起了上诉。现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如果不谈本案的起因,仅仅考虑被告王某实施的犯罪行为,客观地讲,一审判决的定罪量刑没有大的问题。但正是因为一审判决只简单的适用法律对王某量刑处罚,很明显仅仅强调了刑法保护受害人的人身财产利益,而对“受害人”作为一个破环他人家庭的第三者所产生的社会危害视而不见。这不禁让我们产生疑问:在一个倡导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国家,我们的法律所真正提倡的是什么?向社会宣示的是什么?真正保护的又是什么?一个是虽为受害者但却系道德沦丧的第三者,一个是基于义愤作出过激行为的可怜的妻子和母亲,法律到底维护的是什么样的社会道德秩序?从实质上给予每一个公民公正的关怀,对每个人的权益给予同等的关注,这是作为一个有起码道德良知的普通人都能做出正确的评判,但一审判决却偏离了普通公民所崇尚的价值判断标准。
我们承认,该案中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有其应受惩罚性,但不论其主观意志还是社会危害程度都是非常有限的,其本质的出发点也是为了捍卫自己的感情、自己的家庭,只可惜她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对,触犯了法律,但这与真正穷凶极恶的罪犯有着本质的区别。我国的司法资源是极其有限的,各类严重的违法犯罪活动还相当突出,打击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才是当前摆在我们司法机关面前的主要任务,而对于该案有必要给予被告人如此严厉的处罚吗?作为刑事法官,如果只机械的运用法律,解决表面的纠纷,不能重视自己的审判行为可能带来的各种社会效果,一味强调刑法的惩罚功能而忽视法律的教育功能和对社会道德秩序的指引功能,只能将法律推向一个毫无人情和人性的极端,从而背离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实践发展观,违反了刑法“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国家应从立法和司法层面来促进法律对道德指引功能的发展
法律与道德是上层建筑中两个紧密相关的部分,法律只调整与人们利益最直接、最重要的社会关系,而道德所调整的范围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许多不由法律调整的问题,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等只能由道德调整。本案被害人作为破坏别人家庭的第三者的现实情况,法律虽然未将其纳入调整范围,但这样的情况绝对应该受到道德的强烈谴责,两者的调整范围不应绝对的,一成不变的,在一定条件下应该是可以互相转化,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现实生活中真正的受害者,并通过立法者的立法行为,不断的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法律的指引作用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道德观念和道德秩序,向群众宣示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念,使人们对自己行为的道德考虑给与更大的关注,避免类似于本案这样的情况的发生,引导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遵法守法,规范自己的言与行。同时还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立法机关已经将某些带有强烈伦理道德色彩的社会关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如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禁止家庭暴力”等,但这些还是远远不够的,现实生活中类似于本案的情况还是大量存在的,立法制度层面的道德建设还不尽完善,如同本案中的破坏他人家庭的第三者的恶劣行径,法律目前就未将这种情况纳入调整范围。所以,要从根本上解决法律对道德调整的缺位,还是要充分依靠立法者的立法行为,将更多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充分促进法律对道德指引功能的发展。
同时,法官行使司法权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向社会宣示正义准则和道德准则的过程,本案一审法官片面的对案件作出裁判,有扭曲社会道德准则之嫌,保护了一个作为破坏他人家庭的第三者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却忽视了一位家庭遭到破坏的可怜的妻子和母亲的家庭权利和社会权利,这样的裁判结果如何能得到群众的拥护和遵守?裁判是具有社会指引作用的,法官在作出裁判时,只有关注裁判的社会价值取向和道德取向,司法的社会功能才能真正得以实现,法律对道德观念的指引功能才能得到有效保障与良性发展。如果法官在适用法律时不能体现公众对法律的公正情愿和对利益衡量的期望,裁判就得不到公众的拥护和支持,这就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破坏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仰,从而扭曲人们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破坏了法律对道德的指引作用。
三、重视法律与道德调整社会行为规范的功能,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
在不断追求法律对道德指引功能的同时,我们还要看到法律与道德两者结合起来共同调整社会行为规范的功能。“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句话充分表明了法律与道德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没有道德,法律缺乏根基,为无根之浮萍;没有道德,法律将徒有其表没有灵魂。法律的运作,法律的权威和力量的发挥,乃至法治的实现都离不开道德信念的支持,该案一审法官在审理本案时若是能兼顾法律的公平公正与社会道德信念,就不会产生被告不服、亲属不满、许多旁听群众不能接受和理解的结果。因此,只有将法律和道德适当结合后做出的判决,才能得到群众的拥护、支持和遵守,进而言之,才能对创造一个既合理、合情,又合法、有序的有机社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浅谈法律对社会道德的指引功能 ——由一起抢劫和故意毁坏财物案引起的思考
作者:喻胜修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法律与道德作为人际交往和国家管理的两大基本规范,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相互支持的。但是,在某些领域或某些情况下,两者之间也会出现尖锐的矛盾和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