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网、升级安全补丁、连网……
这应该是刚刚过去的周一的早上,我们回到办公室的第一个动作。而指挥我们动作如此一致的主儿,是一种勒索病毒。这种病毒的传播,再次引出人们对“黑客”群体的兴趣。
黑客是一个外来词汇,源自英文hacker。最初曾指热心于计算机技术、水平高超的电脑专家,尤其是程序设计人员,逐渐区分为白帽、灰帽、黑帽等,其中黑帽(black hat)实际就是cracker。在媒体报道中,黑客一词常指那些软件骇客(software cracker),而与黑客(黑帽子)相对的则是白帽子。
在没有受到黑客病毒攻击之前,人们对黑客或许会有许多想象:潇洒、自由,弹指间一呼百应、千军万马,他们技艺高超,揭露政府的虚假与丑陋,直视社会不公,亦正亦邪……简直就是江湖大侠般的存在。
不过,备受勒索病毒之苦的市民,现在只愿意把幕后操纵这一切的黑客想象成狡诈自私、无恶不作的阴险小人。人们不再羡慕黑客的自由,只愿早日将其绳之于法。
我国对网络犯罪的控制,由传统的将计算机作为一种犯罪工具,发展为将其视作犯罪的场合及对象。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计算机没有独立的意志,不可作为犯罪对象,此点存在争议,在此不论。不过,计算机作为犯罪工具与场合的存在,却已得到学界共识。
勒索病毒的操纵者,正是通过将计算机作为犯罪手段,达成其目的。对此类行为的规制,可以诉诸传统的财产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黑客在本次事件中构成敲诈勒索罪无疑,虽然他们索取的是只存在于虚拟世界的比特币,但由于此类虚拟货币因稀缺且可交易而符合人类关于财物的定义。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与Q币等互联网时代的产物一样,都可视为刑法中的财物。)
这是传统时代对计算机犯罪的处理,信息时代到来之后,我国单设“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加强对计算机安全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次敲诈勒索病毒的行为,早已达到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立案标准,一旦被发现,将面临牢狱之灾。
当然,由于计算机犯罪的隐蔽性,此类条款无法对侥幸的黑客们构成足够的威胁。徒法不足以自行,计算机安全的维护需要引起我们更多的重视。目前,地市一级的警察部门一般都设立了网络警察支队,负责对计算机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但从目前勒索病毒的传播及其后果来看,这样一支网络特警的存在,并不能保证网络的绝对安全。
更何况,这一起犯罪是从欧洲策划的。黑客们利用了美国国家安全局泄露的计算机攻击软件,将此种病毒传播到全世界。互联网的存在,使得这次入侵成为一场名副其实的跨国犯罪。打击跨国犯罪,除依赖本土力量,还需积极寻求国际合作,方可取得实效。
你永远不知道黑客长什么样子,你甚至无法确定此刻端坐在电脑前写作的我是不是一名黑客。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一切皆有可能。如果还不重视,后果也许不堪设想。
最后想说一句,坊间传说,“我们能看见的网络不足百分之一。那无处不在的暗网,无所不能。”
虚拟网络里的真实伤害
作者:法纳四叔公来源:法纳刑辩

拨网、升级安全补丁、连网…… 这应该是刚刚过去的周一的早上,我们回到办公室的第一个动作。而指挥我们动作如此一致的主儿,是一种勒索病毒。这种病毒的传播,再次引出人们对“黑客”群体的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