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城中城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因竣工验收需要,委托某气象服务公司对其A、B、C、D四个建设项目进行雷击灾害评估。双方签订《建设项目雷击灾害评估协议》,气象服务公司按约对四个项目进行了评估,城中城公司应支付四个项目的服务费30万元,但一直未给付,气象服务公司遂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
争议焦点:
气象服务公司仅提供A项目的评估报告和气象主管部门的批文,而B、C、D项目则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是否应该支持其仲裁请求。
裁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气象服务公司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当事人均为合法成立的企业,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二者签订的《建设项目雷击灾害评估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气象服务公司根据上述协议,履行了为A项目出具评估报告的义务,城中城公司应当支付相应对价,但本案合同涉及四个建设项目,对B、C、D项目未能提供评估报告和审批资料,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合同义务,故对其要求城中城公司给付B、C、D项目评估服务费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同时,气象服务公司虽举证其完成了A项目的气象灾害评估工作,但对于A项目的评估费未作个别约定,双方亦未能达成单项目价格的补充协议,亦未能举证评估费计算依据、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或存在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故气象服务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仲裁提示:
服务合同签订后,事后经常发现合同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为避免将来发生争议,应当尽早签订补充协议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
若尚未来得及签订补充协议即发生争议,则可参考《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协商处理: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合同部分履行要及时协商结算
作者:泰州仲裁委员会来源:泰州仲裁委员会

简要案情: 城中城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因竣工验收需要,委托某气象服务公司对其A、B、C、D四个建设项目进行雷击灾害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