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135 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但是在实践中,代书遗嘱的立遗嘱人即便找了见证人,也有可能导致遗嘱不能被确认有效。
案例一:立遗嘱人找到两名同事做遗嘱见证人,其中一人代书,形式要件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去世后,纠纷发生,见证人觉得几个继承人自己都认识,去法庭实话实说可能会得罪某些人,坚决不同意出庭作证。
案例二:立遗嘱人找了律师做遗嘱代书人,另找了一个自己的朋友,和律师一起作为见证人。十年后立遗嘱人去世,继承人没有及时办理析产。几年过后,因家族发生矛盾想要析产,发现代书人找不到了,辗转查到该律师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律所在档案中没有查到任何相关信息,也没有人认识或者见过该律师。后来通过司法厅查询,该律师已经有两三年没有年检了,随后按照该律师身份证号码向公安机关查询,结果是已经注销。根据查询到的身份证号码推算,当年立遗嘱的时候,立遗嘱人80岁,该律师70多岁,很可能已经去世了。
从以上两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到,当事人在立遗嘱的时候,都考虑到了见证人的问题,也都找到了自己认为合适的见证人,但是最终都无法确认代书遗嘱有效。
第一个案例中,得知见证人不肯出庭作证后,代理人通过紧急研读案卷,从案卷中找到了另外一份命名为《情况说明》的文件,这份文件有一名代书人、两名见证人,以及立遗嘱人在上面签名按手印并注明年月日,该文件的内容律师认为符合遗嘱的性质,于是找到两名见证人了解情况。见证人表示愿意到法庭说出事情。随后律师将该文件作为代书遗嘱提交到法庭,并最终获得了法官的认可,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应得合法的权益。
第二个案例是咨询案例,因长时间没有办理析产,已经发生了数次转继承,再加上见证人一时无法落实,目前尚在各方协商中。因时间长矛盾复杂,很难协商,如果提起诉讼,最终可能也很难达到按照立遗嘱人意愿分配财产的目的。
通过这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遗嘱见证人的选择非常重要,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遗嘱目的无法实现。因此,笔者就代书遗嘱见证人的选择提出以下建议:
01、专业机构专业人员见证
鉴于公证人员见证的遗嘱属于公证遗嘱,所以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可以选择律师见证。选择律师见证时,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好出庭作证时见证律师的义务。后期一旦出现需要出庭作证,而见证律师不愿意出庭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行业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作为履行职责,见证律师必须出庭作证。
02、要求见证律师履行委托代理法定程序
如果是随意找个律师,没有在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办理正常委托手续。那么后续发生问题时,会像本文第二个案例一样束手无策。如果正常办理了委托手续,就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寻找见证律师,即便发生意外情况律师因故不能出庭,律师事务所留存的档案也是强有力的书证。
03、综合考虑见证人情况做选择
如果我们因种种原因不选择专业人员做遗嘱见证,无论是第一个案例中见证人不肯出庭作证,还是第二个案例中无法找到见证人,都是立遗嘱人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在选择代书遗嘱见证人时,要充分考虑见证人是否会临时不肯出庭作证的同时,也要考虑到见证人和立遗嘱人年龄差的问题。
04、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非常明确,没有什么歧义,大家有歧义的主要在第三款,什么是“有利害关系的人”?在裁判实践中,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亲属,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同学、朋友等,都有可能被认为有利害关系。
当然,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除了自书遗嘱之外,其他几种遗嘱形式都是需要两名以上见证人的,对于见证人的选择,风险类型大体一致。虽然现在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但是从见证人履行职责、起草遗嘱的合法性方面考虑,笔者依旧推荐当事人采取公证遗嘱的方式。
从两起继承纠纷看代书遗嘱见证人的风险
作者:宋艳丽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根据《民法典》第1135 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