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的制造业,很少厂商是零部件完全自给自足,大多数厂商都需要向供应商采购零部件。因此很多厂商在经营中有这样一个问题——我生产的产品中有些零部件是向供应商采购的,如果这些零部件存在侵犯专利权的情况,我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专利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将侵犯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用于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行为均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侵权行为。(除非该零部件侵犯的是外观设计专利且仅具有技术功能。)
如此看来,对需要采购零部件用于生产的厂商来说,是存在较大的侵犯专利权的风险的。那么厂商要如何防范此类侵权风险呢?本文提供四点注意事项。
一、厂商可以与其零部件的供应商或单独签订关于专利侵权风险的协议,或在双方的合作协议中增加关于专利侵权风险的条款,明确约定一旦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后最终承担责任的主体,如此即使厂商因采购的零部件侵权而承担了赔偿责任,也能依据合同向零部件的供应商追偿。
二、厂商应尽量留存与其零部件的供应商交易的记录和凭证,比如采购合同或订单记录、物流单据或物流记录、正式发票、付款凭证、收款收据或进货单据等。原因在于,将侵犯专利权的零部件用于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行为,不会被认定为制造行为,而只会认定为使用或销售行为。我国专利法专门设置了条款给销售商提供合法来源抗辩的权利,以保护善意的销售商。而上文中提到的这些记录和凭证就将在专利侵权纠纷中成为影响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的关键证据,如果合法来源抗辩可以成立,那么厂商只需要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以及维权的合理费用,而无需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
三、厂商可以委托专利律师或者专业的检索机构,针对其要采购的零部件产品进行专利检索,以评估是否存在有侵权风险的专利,或者在已知有侵权风险的专利时,由专利律师进行侵权比对分析,以评估侵权的可能性和风险的大小,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将专利侵权风险控制到最低。
四、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文是基于厂商的行为属于“采购零部件”而论,如果厂商是向供应商“定制零部件”(比如提供图纸、提供模具、提供参数要求或共同研发等情况),那厂商的行为就不是单纯的“采购”了,而会被认定为“共同制造”,如此便不能再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在此情况下,厂商将更需要专业人士来协助管控专利侵权的风险。
希望以上四点注意事项可以帮助厂商有效防范采购的零部件产生专利侵权的风险。做好了专利侵权风险的防范,就撸起袖子大胆干。
附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行为;销售该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
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对于前两款规定的情形,被诉侵权人之间存在分工合作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七十七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生产商如何防范采购的零部件侵犯专利权
作者:良马律所专利诉讼部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如今的制造业,很少厂商是零部件完全自给自足,大多数厂商都需要向供应商采购零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