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抗拒执行频发,宁夏高院要求加强法官人身安全保障

来源:宁夏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针对近期在法院执行工作中,连续发生几起暴力抗拒执行违法行为,近日,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干警人身安全保障,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确保执行安全。

针对近期在法院执行工作中,连续发生几起暴力抗拒执行违法行为,近日,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干警人身安全保障,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确保执行安全。
《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执行干警在执行过程中务必要确保人身安全,严格依法、规范、文明执行。外出执行时,必须佩戴执法记录仪,对执行经过全程记录;同时要提高警惕,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范。组织重大执行活动时,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制定周密的执行方案,对执行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预判,认真做好风险防控和排查工作,谨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确保安全、平稳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有突发事件需要协助的,及时报上级法院给予协调。必要时,向当地党委政法委和公安机关通报情况,争取支持和协助。
2018年5月19日清晨,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对宁夏银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宁夏博宇红星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执行。到达被执行人博宇公司,该公司办公楼中空无一人,相关负责人无法联系。执行人员遂按计划布置好警戒后指挥申请执行人开始拉运钢坯,但博宇公司一名现场调度人员以其公司装运钢坯的器械有故障为由,禁止使用其公司在现场的设备,迫使申请执行人又临时雇佣吊车。执行活动开始不久,博宇公司地磅房员工又声称地磅操作电脑故障,当着执行人员的面将正在使用的地磅房强行断电,造成拉运钢坯的车辆无法称重。法院随即按照预案联系借用其他地磅继续组织运输。不久,执行现场附近聚集了数十名身着博宇公司工作服的人员,并开来数辆铲车、渣车堵住厂区道路,阻止拉运钢坯车辆通行,执行活动被迫停止。法院立即按照预案沿警戒线布置执行人员及法警,一方面防止其强行进入执行现场发生危险,一方面告知其推选代表表达诉求,并及时将现场情况向上级汇报。到下午三时,现场聚集百余名工人,期间,数十名工人强行进入博宇公司办公楼会议室表达诉求,在场的执行人员对相关问题予以了回应。下午五时,银洪公司与博宇公司达成协议,博宇公司同意将现场已装车的钢坯全部运走,下剩部分在两个月内履行完毕;银洪公司同意暂不再对其强制执行。但现场仍有大量工人和车辆滞留,拒不让开道路,致使已装车的三车钢坯无法执行。在场执行人员不停地向工人介绍案件情况、宣讲法律知识,希望其配合法院工作,同时再次约谈博宇公司负责人,要求其协助做好工人的劝导工作,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通过艰苦耐心的工作,直到晚上九时,现场滞留的工人才逐渐散去并将现场围堵的车辆开走。法院迅速安排被堵运输车辆称重后离开,并将聚集工人遗留在现场的纸杯、水瓶、废纸等杂物收拾干净后,于当晚十时撤离现场。
目前,法院正在对该暴力抗拒执行事件中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
5月22日上午,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前往石嘴山惠农区,对招商银行银川分行与海某某、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执行,在执行人员找到涉案车辆并进行了查封,等待拖车过程中,案外人刘兵、刘军到达现场,法官将案件情况及涉案车辆查封扣押情况向其告知后,刘军指使刘兵驾驶车辆围堵涉案车辆。执行人员决定将刘兵、刘军控制,在控制过程中,刘军公司职员撕毁法院封条,并打开车门跳上涉案车辆,顶撞申请人车辆,并将申请人一名工作人员撞伤后逃离现场。直至下午18时,刘军公司工作人员才将涉案车辆送至兴庆区法院。
目前,刘军、刘兵已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
5月23日上午,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前往中河乡硝沟村马某某家中依法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态度蛮横,对执行干警进行辱骂和威胁,并趁执行干警不备从大门逃跑,执行干警随即追赶,在追到其邻居杨某某菜地处将被执行人控制。被执行人妻子马某秀随即赶到,对执行干警进行撕扯、抓咬,衣服纽扣被扯掉,并造成两名干警不同程度受伤,其邻居杨某某以执行干警踩踏其菜地为由,对两名执行干警进行指责、辱骂,并装作晕倒。村民吴某、喜某某等三人对执行干警进行推搡、拉扯,要求执行干警去医院给“晕倒”的杨某某看病,一名执行干警遂被喜某等多人拽进车中,要求强行带去医院,另一名执行干警被李某等人围堵,进行辱骂,处境十分危险。此时,周边已聚集了多名村民,执行干警沉着冷静应对,一边耐心做好周边村民思想工作,释明阻挠执法的严重后果,一边及时向法院汇报情况。情况紧急,该院执行局接到求援电话后迅速集结应急小分队火速赶往现场,院领导坐镇指挥中心通过单兵系统对整个事件的处理现场进行现场指挥,应急分队赶赴现场后,对喜某等7名主要的抗法闹事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带离现场,后对围观群众作出法律解释后进行了疏散,该起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得以平息。
事发后,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调查认为,吴某、喜某等7人存在暴力阻挠妨碍司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法院执行活动的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于当日对1人处以15日拘留,2人处以10日拘留,3人处以3000元罚款,1人进行训诫。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