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仲委湖北分会开业以来,很多企业、律师就经贸纷争案件仲裁所产生的疑问致电分会咨询,现将他们提问中关于仲裁程序方面的部分问题归纳解答如下,以供企业家和法律实务人士参考:
1、关于仲裁机构的约定
如果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完整,比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写成了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该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如果根据不完整的仲裁机构名称可以确定具体机构的,应该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条有效,从“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可以确定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条款有效。
2、关于仲裁协议问题
欣闻贵分会在汉成立,之前我方签署合同没有仲裁条款或者约定的境外或其他仲裁机构,但案件是涉外案件。我方可以变更仲裁约定由分会仲裁吗?
没有仲裁条款的,可以通过事后签订仲裁协议实现仲裁意愿。如果合同已有仲裁条款,且双方当事人觉得变更仲裁约定确有必要,且经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可以变更合同仲裁条款约定为我分会仲裁。
如果双方关系陷入僵局,我方无法直接与外方协商变更,但我方确想变更,分会能否协助?
可以向分会递交欲变更的申请,分会去函另一方当事人转告你方的意愿,并征求对方当事人意见。若对方当事人同意变更,即可达成新的仲裁协议。
3、关于仲裁证据规则
如果合同当事人未约定证据规则,案件适用何种证据规则?
根据贸仲委证据指引的前言,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理。证据方面,仲裁庭首先依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未规定的,可以参考民诉法及最高院的证据司法解释。仲裁庭亦会在与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援用贸仲的证据规则指引,IBA(国际律师协会)仲裁证据规则或其它国际通行的仲裁证据规则。
4、关于境外证据证明
形成于境外的证据需要公证和认证吗?
不需要公证和认证。如果案件一方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有异议的,由仲裁庭决定如何采信或要求当事人进一步举证。
5、关于证人证言与交叉询问
贸仲委是否接受证人证言?当事人可否在案件中约定交叉询问呢?
根据贸仲委仲裁规则规定,仲裁程序接受证人证言。证人应当出具书面证言,并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庭质询,类似交叉询问。当事人可在仲裁协议或之后的补充协议里,约定如何询问证人。
6、关于合并仲裁申请
在多份合同仲裁中,合并提出仲裁申请是写一份申请还是两份?比如,买卖合同及附属担保合同的合并仲裁(卖方为担保权人,买方的母公司为担保人)写一份仲裁申请,卖方(担保权人)为申请人,买方和担保方分别为第一、第二被申请人。
贸仲委湖北分会仲裁示范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湖北分会问答系列之仲裁程序应用小贴士(一)
作者:贸仲委湖北分会来源:贸仲委湖北分会

自贸仲委湖北分会开业以来,很多企业、律师就经贸纷争案件仲裁所产生的疑问致电分会咨询,现将他们提问中关于仲裁程序方面的部分问题归纳解答如下,以供企业家和法律实务人士参考: 1、关于仲裁机构的约定 如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