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作品维权Tips

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 01 在起诉时,权利人除了要向法院提供《著作权登记证书》,还需要提供其他能证明作品创作完成及首次发表时间的证据材料 根据《著作权法》及《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我国对于著作权的保护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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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在起诉时,权利人除了要向法院提供《著作权登记证书》,还需要提供其他能证明作品创作完成及首次发表时间的证据材料
根据《著作权法》《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我国对于著作权的保护采用自愿登记为原则,作品登记表内的信息(包括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由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等申请人自行填写,版权登记机构并不对此进行实质审查。这就导致了著作权维权诉讼过程中,法院通常只对著作权登记日期予以认定,对于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由于系权利人或申请人自行填写的内容,其真实性尚无法验证,因此还需要权利人就作品创作过程、独创性说明、创作及首次发表的时间进一步举证。
02 权利人获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不代表该作品具备《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也不代表一定能获得法律保护
在杭州某公司与武汉市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中,原告将仿真树叶、花瓣图案用于装饰美甲的作品申请并获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进而起诉被告侵害其著作权。
然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有独创性的表达,并不保护思想本身。将自然界存在的树叶、花瓣图案用于装饰美甲的设计思路以及相应的工艺方法并非原告公司所独创,设计思路和工艺方法本身并非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原告不能通过著作权垄断相应的设计思路和工艺方法,否则将违背著作权法的立法原意。他人可以采用同样的设计思路和工艺方法,设计并生产类似主题的产品,但不能抄袭他人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自然界中已经客观存在的树叶、花瓣图案不属于原告独创,如仅对自然界存在的树叶、花瓣进行复制或通过简单或基本的加工、调整而形成仿真树叶、花瓣图案,表现形式与思想内容高度重合,仍属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并最终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权利人虽然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但在维权诉讼中作品能否获得法律保护,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仍有待实践检验。
03 哪些因素会导致法院认定作品不具有独创性?
我们都知道,独创性是作品取得著作权法保护的首要条件,是指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并表现作者独特的个性和思想。也就是说,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不保护作品所映的思想和情感,表达可以指文字、色彩、线条等符号的最终形式。
但是,为什么司法实践中,有些作品被法院认定具有独创性,而有些作品却被法院认为缺乏独创性呢?在研究了法院的裁判案例后,笔者有以下启发:
(1)独创性是指独创性的表达,但不保护思想本身,同样,设计思路、工艺方法、作品的惯常设计和组合,以及属于工业生产领域的工艺、材质等,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不具有独创性,如:裙子采用的吊带、抹胸设计、收腰设计、类似蛋糕裙的设计、服饰上的绣花或贴花设计、所采用的服装材质;
(2)公有领域的素材或信息属于公有领域的财富,不能为某个人独占,也应该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之外,如:自然界存在的树叶、花瓣图案、动物外形;
(3)实践中在判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以研定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时,还需要考虑作品类别,作品类别不同也将影响独创性的判断;
(4)第三方在先创作完成并发表的作品,如果与请求法院保护的著作权作品实质相同,也会导致请求法院保护的作品被认定为缺乏独创性。
04 参考了他人作品后再进行创作所形成的作品能否获得法律保护?
若参考了他人作品后再进行创作的作品,形成了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则参考并不必然构成侵权,同样需谨慎审查是否符合《著作权法》关于独创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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