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期间,天鸿陆续收到了很多HR的提问,我们进一步梳理总结了频率较高的答疑,并在“天鸿哆哆”客服号上每日持续更新。
本文为【劳动法规政策每日提示】1-10期合集,帮助企业查漏补缺。
01
问:职工患新冠肺炎或疑似症状,被隔离期间是否须支付工资?
答:应当支付工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可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02
问:员工从武汉回来、发热咳嗽等原因采取隔离措施,年后因隔离措施未解除而无法回到单位上班,工资如何计算?
答:工资照常发放。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根据嘉兴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做好稳就业工作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通知》第12条规定,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03
问:职工在工患新冠肺炎或疑似症状,被隔离期间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在隔离期间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的到期时间如何确定?
答:劳动合同的解除要看具体情况,合同到期需顺延。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在职工隔离期间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04
问:企业受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的,是否需要发放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答:需要发放工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可知,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各省市标准不统一,浙江省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但嘉兴市的标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05
问: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缩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缩短工时的如何发放工资?
答: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缩短工作时间。缩短工时期间,可以相应减少工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可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由于缩短工时不是节假日,属于企业自己确定的工作时间,按照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由于工时缩短的,企业可以相应减少劳动报酬,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06
问:因工作需要,在疫情期间工作染病,是否构成工伤?
答:构成工伤。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07
问:企业如发现员工染病而要求员工离开工作场所并接受治疗,如员工拒绝,是否可以开除?
答:可以。
虽然目前并无相关规定,且企业规章制度中也无相应规定,似乎无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中的严重违法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实际上,这种情形下,已经严重损害了用人单位利益,违反劳动者自身应承担的劳动法义务和劳动纪律,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第1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若员工拒绝接受治疗,且造成了传播,则构成犯罪,那么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中员工犯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08
问: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导致年休假、医疗期发生重叠是否需要顺延?
答:年休假需要顺延,医疗期不需要顺延。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故年休假应当顺延。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一条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因此医疗期不应当顺延。
09
问:被隔离过或感染过的劳动者,企业是否可以拒绝录用甚至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绝对不可以。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16条规定和《劳动法》第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 权利等各项劳动者权益,因此不可以。
10
问:用人单位基于安全考虑,能否要求劳动者接受隔离措施?
答:不可以。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因此,隔离措施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批准之后实施,用人单位是无权对员工采取隔离措施。
疫情防控特辑|劳动法规政策每日提示问答合集(一)
作者:天鸿律师来源:天鸿律师

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期间,天鸿陆续收到了很多HR的提问,我们进一步梳理总结了频率较高的答疑,并在“天鸿哆哆”客服号上每日持续更新。 本文为【劳动法规政策每日提示】1-10期合集,帮助企业查漏补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