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结婚数量日趋下降,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离婚率却居高不下。究其原因,一是社会的发展带来各种诱惑的增多,为婚姻的稳定带来阻碍;二是经济的发展让夫妻间对彼此的依附性逐渐减弱;三是人们观念的开放让离婚的道德压力日趋降低。有鉴于此,很多人签订“忠诚协议”,约定一方若出轨,或支付给对方巨额财物,或净身出户等等,以期为婚姻的稳定提供保障,那么从法律的层面来看,尤其是《民法典》实施后,“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到底如何呢?
现行法律对“忠诚协议”的效力未做规定,但《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这是否意味着,只要“忠诚协议”不涉及抚养、探视等身份关系,只约定财产分割和补偿,就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呢?
案例一:刘某、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川01民终1078号】
成都中院认为:刘某、杨某均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签订的《婚内忠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无证据证明存在受胁迫、受欺诈、显示公平等情形,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了上述协议约定,故应按上述协议约定承担“全部婚前财产及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将自愿赠与无过错方,归无过错方所有”的后果。
从上述案例可知,部分法院认为“忠诚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当确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指出: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案例二:高某与张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
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苏0508民初5795号】
苏州姑苏区法院认为:原、被告目前处于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在2017年9月29日签订的“契约”及被告在2018年2月7日签署的“承诺书”、“契约”系属夫妻忠诚协议范畴,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应由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履行。原告高某要求被告张某履行相关忠诚协议内容约定的不在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综上所述,对“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尚存较大的争议,直接下结论说有效或者无效都有失偏颇。依笔者看来,有争议恰恰说明人们有需求,倒不如搁置争议,签了再说,只是需注意如下几点以增加“忠诚协议”被认定有效的几率。一是协议中不要约定“必须离婚、失去抚养权、不准探视孩子”等涉及身份关系的条款,会被认定为无效;二是不要过度索取,要求违约方“净身出户、巨额赔偿”等等,容易被认为违反公平原则;三是不要使用“离婚后财产如何如何”,会被认定是离婚协议条款而有了反悔的空间。
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作者:刘涛来源: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

当今社会,结婚数量日趋下降,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离婚率却居高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