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犯罪法定刑的调整与适用

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解释》),对原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

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解释》),对原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新《解释》的出台与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修(十一)》)互相配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期和量刑结构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有关法律适用争议问题。下面小师妹带大家分享高庭所雷舒琪律师对非法集资犯罪法定刑的调整与适用的相关分析~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结构变化
《刑修(十一)》调整了非法吸收公众款罪自由刑的量刑幅度,在保留原先两档法定刑的基础上,增加了“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加重处罚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
新《解释》第五条规定: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此外,《刑修(十一)》在第176条第1款、第2款之后增加第3款:“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新《解释》第六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通过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明确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目的在于鼓励行为人退赃退赔,最大程度进行追赃挽损,另一方面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重刑化趋势予以一定程度的缓冲。
也即,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行为人只要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就有可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集资诈骗罪刑罚结构变化
对集资诈骗罪量刑结构的调整是在不改变法定最高刑的情况下,采用的合并量刑档次的方式进行处理即在保留“数额较大”作为入刑档次的基础上,将“数额特别巨大”并入“数额巨大”这一档,将原先的三档量刑合并为两档,由“五年以下”、“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调整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至此集资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仍为无期徒刑,而法定最低刑由拘役刑提高到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数额较大”档次的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七年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档次的起刑点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七年有期徒刑,通过提高两个量刑档次的起刑点,从整体上提高了集资诈骗罪的法定刑。
新《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犯集资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延续了这一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对集资诈骗行为的打击一直是采取重刑主义态度。随着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普及,集资诈骗案件呈井喷式增长,这使得集资诈骗罪刑罚结构的调整方面重刑化程度进一步加深。
三、结语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非法集资犯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二者均是在违反相关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下擅自对外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危害金融安全,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刑修(十一)》与此次新《解释》在不改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基本罪状的情况下,通过调整两罪的刑罚结构加大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这有利于抑制高发的非法集资犯罪。凸显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也体现了国家对于此类犯罪的严惩态度。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