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蓉凭什么起诉宝亿嵘公司要求查账?

来源:海涵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最近,看到马蓉又上了热搜榜,原因是马蓉以一纸《股权代持协议》将宝亿嵘公司告上法庭。

最近,看到马蓉又上了热搜榜,原因是马蓉以一纸《股权代持协议》将宝亿嵘公司告上法庭。
小编主要是想与大家讨论微博中所言:“现在我根据股权代持协议将宝亿嵘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行使股东权利,查询公司经营状况,合法合理。”
那么马蓉作为隐名股东要求查账,真的【合法合理】吗?
首先,普及两个法律概念,股东知情权和股权代持。【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为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
【股权代持】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以上两个概念皆引自万能的百度百科。
如果马蓉与王宝强、任晓妍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为真,那么马蓉对于宝亿嵘公司来说就是“隐名股东”,马蓉要求查询宝亿嵘公司财务经营状况,是想行使股东知情权,马蓉凭借其“隐名股东”的身份,是否能够行使股东知情权呢?分析如下:
1.对于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的当事人,可以确认其享有股权。若马蓉的《代持协议》为真,作为隐名股东,也是实际出资人,当然享有股权,但并不必然享有股东知情权。——法律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二条。
2.马蓉作为隐名股东,但名义股东通过显名,享有了法律、出资协议、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股东权利,包括股东知情权。所以,马蓉如果要行使股东知情权,必须要先成为显名股东。
3.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当事人,可以向公司主张显名权。而“出资义务”产生的依据为: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工伤信息登记等相关文件。而马蓉作为实际出资人,并未履行法定的出资义务,其仅仅是根据其与名义股东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约定进行了出资,而并非法定的出资义务,也即隐名股东虽然进行了“出资”却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所以,马蓉无法通过一纸《股权代持协议》即实现显名。——法律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
4.隐名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不得行使显名权。所以马蓉要成为显名股东,还需要宝亿嵘公司的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才行。而根据现有我们能获取的信息来看,马蓉想要显名,大家可以通过三幅图自行领会。——《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图一: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股东构成

图二: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构成

图三: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结论:
隐名股东无法直接行使股东知情权,而必须通过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成为显名股东,才能行使其股东知情权。
很多观众,看到这里,就在想:那隐名股东的权利如何保障呢?
小编温馨提示:
1. 显名股东的人品很重要,所以在选择显名股东时,务必要尽量选择关系亲密,容易控制的;
2. 现在时协议的时代,如果真的要做股权代持,务必要起草一份规范的股权代持协议,英明股东通过《股权代持协议》将其股东权利让渡给名义股东,势必要对名义股东进行风险控制。即使是本文中的“显名”问题,也可以通过《股权代持协议》而变得简单。
3. 隐名股东要注意,如果您属于法律上禁止投资的人员,那么股权代持协议会被认定为无效,但也不代表投资不能追回。
4. 隐名股东应保留支付投资款项的依据,否则“投资款”变“借款”,也是很常见的纠纷。
5. 隐名股东可以通过《股权代持协议》限制名义股东的权利义务,甚至通过违约条款来限制名义股东,但是通过公司章程来限定显名股东的权利,更是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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