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要闭店,销售却诱导客户升级会员,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来源: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健身房办会员卡消费遇到商家门店关闭或转让,客户希望办理退费却被诱导再次充值升级,商家竟称其不知情,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近日,巴南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

健身房办会员卡消费遇到商家门店关闭或转让,客户希望办理退费却被诱导再次充值升级,商家竟称其不知情,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近日,巴南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原告任某与某体育文化公司签订《私人教练课程协议》,约定该公司向任某提供一对一的健身教练指导。之后,任某在该公司巴南分公司门店健身,并于2020年交费续卡一次。2022年,与任某对接的公司销售员彭某告知任某,巴南分公司门店即将转让,若是不想到其他门店上课,可以补交费用升级课时后,以转卡给其他客户的形式退费。双方协商一致后,彭某于2022年4月4日向任某出具《私人教练课程协议》补充内容,载明:“此课补差价7800元升级50节,此课于2022年4月7日之前转让于‘陈某’,退还‘任某’11000元,如未转让则由‘彭某’退还‘任某’11000元整”,并加盖某体育文化公司凤凰城分公司公章,任某于当日向彭某微信转款7800元。2022年4月6日,彭某联系任某,称客户需要增加购买30节课,让任某再次补充支付4560元,购买完成后一并转让所有课时,任某遂再次向彭某转款4560元,同时由双方共同补充完善《协议》内容。2022年5月12日,某体育文化公司巴南分公司注销。任某多次催问彭某前述事项履行情况均未得到肯定答复,先后向多个相关部门投诉维权未果,遂于2023年1月将某体育文化公司及其凤凰城分公司诉至法院,主张由公司退还15560元。
审理结果
巴南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作为某体育文化公司销售员,向顾客承诺交费升级课时后转卡退费11000元,并出具加盖该公司凤凰城分公司公章的协议,经鉴定该章确系凤凰城分公司公章,因而彭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任某之后又根据彭某指示支付4560元课时费。任某作为普通消费者,在签订协议、支付款项时,不存在违约及过错行为。凤凰城分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某体育文化公司亦应当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某体育文化公司及其凤凰城分公司支付任某15560元。某体育文化公司及其凤凰城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新的消费模式,广泛应用于体育健身、美容美发、教育培训等服务领域,因其具有一定互利、双赢特性,备受欢迎。然而,一些不良经营者,在经营不善准备闭店、转让或直接卷款跑路之前,会通过让利、返利、优惠升级等方式进一步诱导客户进行消费圈钱。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要妥善保管好相关证据,如费用支付凭证、书面协议、与商家协商的记录,同时注意留存相关人员身份信息、商家工商登记信息等,切勿随意向个人账户转款,防止预付式消费发展成为“预”先设“伏”的“消费”。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退费维权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举报,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本案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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