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吗?

来源:大成杨文龙律师团队

文章摘要
Part.

Part.1什么是夫妻“忠诚协议”
夫妻忠诚协议并没有法律上的明确定义,一般指的是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后签订的关于恪守夫妻忠实义务的协议,是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契约化的一种身份协议。
由于并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表现形式多样:有些忠诚协议明确注明是《忠诚协议》;有些忠诚协议则以条款的形式出现在《婚前协议》中;甚至有些忠诚协议则以《保证书》的名义出现。
夫妻忠诚协议约定的内容也可以称得上千奇百怪:如“一方有婚外情的,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又如“一方身体出轨和精神出轨的,出轨方应当立刻办理离婚手续”;再如“一方与其他人发生性行为的(包括嫖娼和一夜情),应当自断五指并向无过错方下跪道歉”;还如“一方如果与其他人生小孩的,则与婚生小孩断绝亲子关系。”
Part.2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吗?
目前审判实务中对夫妻忠诚协议的处理仍有较大的争议。
一派的审判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重述,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法律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该协议,但也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其是否履行全凭双方的诚实信用。如2019年江苏省高院出台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24条明确规定:“……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亦明确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这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就是关于夫妻互负忠实义务的规定。具体来说,如果夫妻一方仅凭一份忠诚协议主张对方违背忠实义务而起诉的,法院很可能不会受理。
另一派的审判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亦符合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法精神,应当认定为有效,且应当具备可诉性。如2014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修订)》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导致离婚为由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履行其在忠诚协议中所作损害赔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忠诚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时,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调整。”《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亦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由此可推理出,夫妻忠诚协议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处理。
以下提供几个案例以供理解夫妻忠诚协议在实际审判中的处理:
1.陈某等与王某分家析产纠纷案
2017年,王某与丈夫申某结婚(陈某为申某母亲)。2018年,王某与申某签订《房产协议》,对申某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某处房产归属进行了约定。约定如下:“……如女方王某感情背叛则净身出户,如男方申某感情背叛则净身出户。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此协议一式两份。”
2020年,因申某出轨,王某与申某离婚以后,王某将申某等人告上法院,要求按照《房产协议》中的忠诚条款,分配北京市顺义区某处的房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是否忠诚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2.陈某某、杨某某离婚纠纷案
2006年,杨某某(女方)和陈某某(男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从今天起如果任何一方在外面有婚外情行为而引起双方离婚,那么家庭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包括房、车、现金、银行存款和流动资金),子女也由另一方抚养。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2012年,因陈某某出轨他人,杨某某将陈某某告上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同时按照《协议书》约定,将家庭所有的全部财产归自己所有。
法院认为:陈某某和杨某某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因此《协议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判决支持了杨某某的请求,即家庭全部财产包括债权均归杨某某所有。
3.林某与麦某1婚约财产纠纷案
2016年,林某和麦某1夫妻双方签订《夫妻婚前财产协议书》,其中第五条规定:“……如婚后两人出现感情破裂而离婚甲方(麦某1)所有财产变卖所得归乙方(林某)……”。2018年,林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按照《夫妻婚前财产协议书》的约定将麦某1的财产65万元判归自己所有。而麦某1则认为《夫妻婚前财产协议书》是忠诚协议,里面的“净身出户”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
法院认为:该约定显然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中的离婚自由,并且这份协议的内容是不对等的,也违反了男女平等原则,因此该约定应视为无效约定。但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酌定麦某1将其财产的25万元支付林某。
综上,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由于争议较大,各地的规定或者审判习惯均不一样。
有的法院可能认定为有效,有的法院则可能因为忠诚协议内容不合法而否定其效力,还有的法院认为其是“自然之债”而既不否认其效力,又不干涉其履行。法院在审判中,会综合考虑个案中协议签订的时间、目的、内容、在案证据等因素进行处理。因此,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现阶段无法以“有效”或“无效”一言蔽之。
Part.3如果要签订夫妻忠诚协议需要注意些什么
虽然夫妻忠诚协议在实际审判中存在争议,但即使主张其为“道德义务,不具备强制执行力”的一派,仍不否认其作为“自然债务”的性质,即可凭诚实信用自愿履行,法院不加干涉。结合社会的实际情况,绝大部分人实际的婚姻生活中,都有可能签订夫妻忠诚协议。那么如果一定要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的情况下,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1.必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签署夫妻忠诚协议时,必须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得有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某一方出轨了,另一方以死相逼,要求出轨方写下《保证书》等忠诚协议,那这份忠诚协议存在被撤销的可能性。
2.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有一些夫妻在忠诚协议中会约定一些违反法律规定或善良风俗的条款,如“自断五指”“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立刻自宫且离婚”“将与小三上床的视频传到网上”“当众下跪道歉”等。这一类的约定,要么违背法律规定,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要么与社会的善良风俗相悖,往往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3.不得违背婚姻自由原则
有些夫妻在签署忠诚协议时,会约定如“一方出轨的,出轨方应当立刻办理离婚手续;”又如“一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双方婚姻关系即刻解除;”再如“不许离婚,终身厮守;”等。
首先,婚姻关系的成立与解除均有法定的程序,在协议中约定成立或解除婚姻关系并不产生法律效力;其次,上述要求、限制或者禁止离婚的约定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增加了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



  1. 不得限制或排除探视权
    探视既为法定权利,也为法定义务,父母与孩子的关系,并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如果父母一方的探望并不会影响到被抚养人的身心健康的,则直接抚养一方不得限制另一方进行合理的探视。
    5.避免约定“净身出户”条款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忠诚协议作为一种身份协议,是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律规定的。既然如此,自然可以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夫妻之间忠诚协议的违约责任,很多人喜欢用“净身出户”这一词。如“出轨方净身出户”“有过错方放弃自己的婚前婚后全部财产”等。但这种违约责任的约定显失公平,存在较大风险,在对方不同意履行的情况下,也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故在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的时候,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慎用“净身出户”“全部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等字眼。
    Part.4结语
    虽然夫妻间的忠诚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但现实的婚姻生活中,夫妻间签订忠诚协议是非常常见的情形。一方面是现实社会的需求,一方面是法律审判方面的争议。
    在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之前,最好向律师详细咨询,充分了解当地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规定和审判习惯,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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