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代理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总则中规定了代理制度,在合同编中规定了委托合同,二者内容相互独立,又具有密切联系。实践中,委托合同关系往往作为意定代理的基础关系存在,但二者在性质、效力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总则中规定了代理制度,在合同编中规定了委托合同,二者内容相互独立,又具有密切联系。实践中,委托合同关系往往作为意定代理的基础关系存在,但二者在性质、效力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
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代理权是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或者法律规定,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而使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资格。代理权的产生分为法定代理和意定代理两种。法定代理与委托合同关系之间一般不会存在混淆。在意定代理中,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而产生。授权行为与委托的关系,也是理论界的难题之一。从代理制度的发展过程看,19世纪以后,德国习惯法已经产生了代理制度,但是没有严格区分授权与委托。1866年德国学者拉邦德发表一篇论文对基础关系与代理权的授予进行了区分。此后,德国民法学者建立了授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该理论也得到实务界的普遍接受。我国立法上也认为代理与委托为两种独立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例如,甲委托乙为其拍摄一组风景照片。在这种情况下,乙仅需完成拍摄内容即可,无需以第三人为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然而在许多情况下,代理权的授予通常是通过委托合同实现的。例如,甲委托乙为其购买一套房屋,乙在此时需要在甲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购房合同。在此情形下,甲对乙作出了授权,委托合同关系成为授权行为的基础关系。
二者之间的区别如下:
第一,性质不同。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只要代理人作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需被代理人承诺。而委托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委托人和受托人达成合意。
第二,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名义不同。在代理行为中,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既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也可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第三,行为的范围不同。在代理行为中,代理人仅能代理民事法律行为和准民事法律行为。一方面,依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法律行为,不能代理,例如结婚。另一方面,事实行为不能代理。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事项的范围比代理更为广泛,还包括事实行为。
第四,产生的效力不同。授权行为的效力只是使代理人享有一定的代理权,并不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但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第五,在基础关系和授权行为并存的情况下,委托合同属于授权行为的基础关系,但授权行为具有无因性。即便作为基础关系的委托合同无效、被撤销,不影响授权行为的效力。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