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马奔腾2亿债务案:共债共签时代,如何避免“被共债”?

来源:FO埃孚欧视野

文章摘要
小马奔腾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一案做出二审判决。北京高院驳回了小马奔腾创始人李明遗孀金燕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北京市一中院的一审判决。

小马奔腾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一案做出二审判决。北京高院驳回了小马奔腾创始人李明遗孀金燕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北京市一中院的一审判决。
换句话说,金燕需要对亡夫李明因签署对赌协议而欠下的2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小马奔腾上市失败,2亿债务从何而来?
小马奔腾其实是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由李明创办。它是业内较有声誉的影视文化公司,曾出品过《历史的天空》、《甜蜜蜜》、《我的兄弟叫顺溜》、《我是特种兵》等一系列叫好又叫座的电视剧和电影等。
2011年,小马奔腾以15%的股权获得建银文化4.5亿元投资。同时,李明等相关方与建银文化签署了对赌协议,协议约定若小马奔腾未能在规定日期内上市,则建银文化有权要求其任何一方一次性收购建银文化所持有的小马奔腾股权。
2014年,李明因病去世,小马奔腾也未能按约上市。建银文化则将李明遗孀金燕告上了法庭,要求金燕偿还李明因对赌协议而产生的债务。
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认定该笔债务属于李明夫妻的共同债务,并于2017年判决金燕应当在2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年,该案二审维持原判。金燕宣称将申请再审,穷尽一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共债共签出台,就不用担心“被负债”?
该案一审判决出来后不久的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其中,
第1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外界纷纷设想,该案二审或许会因为该条司法解释的出台而出现转机。
但事实并非如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金燕对于案涉协议约定的股东回购义务是明知的,并且其参与了公司的共同经营,所以金燕方以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不足成立。
该债务应属于李明、金燕夫妻共同经营所负债务,金燕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没有“共签”的债务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虽然规定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是事后追认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共签的债务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
第3条已明确,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借的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人民法院还是有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不论该债务有没有经配偶一方签字或是事后追认。
所以,“共债共签”并不是阻绝配偶一方债务的决胜法宝。
守住财富,家企 / 婚姻风险先隔离
事先的防御优于事后的规划。乐视风波、真功夫离婚宫心计、小马奔腾案等一系列案件都在告知我们,没有规划,企业的风险就会转化为企业家的风险,企业家的个人风险就会转化为企业家夫妻档的风险。
所以,预先隔离风险就是守住财富。
1. 股东担保应慎重,家企隔离要先行
公司股东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多数时候,公司股东为了取得投资方的信任以获得融资,会以自己的名义与投资方签订担保协议、对赌协议等,以自己的资产作为担保。此种行为风险很大,一旦承诺未能达成就需要按照约定承担赔付责任。所以,担保协议签订需要慎重。此外,企业家需要将企业资产和家庭资产进行隔离,防止企业和家庭资产的混同。
2. 夫妻债务合理隔离,以防“被共债”
虽未共签,但仍有可能共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不但需要按照《婚姻法》第19的规定进行合理的财产约定,更是需要进行夫妻债务的合理隔离,防止“被共债”。
首先,对于配偶一方对外举借的债务,应谨慎签字确认或是进行事后确认。
其次,对于共同经营的企业夫妻档来说,需要充分掌握企业的资金运行情况,并设置企业对外举借的规章制度,防止一方独自举借资金。
最后,应妥善保留好企业、家庭的共同生活开支等支出,以待证明举借资金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该案是否再审,我们不得而知;再审是否改判,我们不妄加评判。但是,让企业经营中的风险不蔓延到家庭,是很多企业家可以坚守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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