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民间借贷中借款没有转账记录,能否支持?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B向A借款11万元,并出具借据及收据一张。A当时银行卡中有余额七万余元,所以通过银行转账5万元,现金交付6万元的方式将11万元借给B。之后,A向B主张偿还借款,但B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拒绝回复A信息,拒不履行偿还借款义务。
A仲裁请求为:1、请求裁决B立即偿还A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2、B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裁决结果:
一、B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偿还A借款本金48,250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24日至还款之日止,以48,2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A其他仲裁请求。
仲裁评析:
关于欠款数额,A在仲裁申请书中和庭审中均陈述是转账5万元,给付现金6万元;
但仲裁庭查证事实是通过银行账户转账总额是68,250元,与此并不一致,且A在庭审中陈述借款总额构成时,也与前面陈述不一致,而A又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对借款总额加以证明,也未就其交付现金6万元借给B这一事实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故仲裁庭对A申请中有6万元现金借款这一事实因证据不足不予确认,确认2017年A两次转账到B账户上的数额为借款额,即是68,250元,因庭审中A已确认B还过2万元款,故现B实际尚欠A借款48,250元。
关于借款利息,虽然A陈述与B口头约定月利率3分,依法口头约定需双方当事人认可。现B未到庭,仲裁庭无法查明这一事实,A又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借据》中也未对利息有约定;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A请求支付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的利息11,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庭不予支持。关于A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主张2019年12月24日之后利息损失问题,由于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取消贷款基准利率,仲裁庭酌情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合仲提示:
关于民间借贷:一、借款一定要有转账记录,只有收条或借据,没有转账记录(尤其是大额)的可能不予认定或支持;二、如果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不能光有口头约定,一定要有合同或书面约定,否则对利息不予认定;三、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中借款没有转账记录,能否支持?
作者:合肥仲裁委来源:合肥仲裁委

导言: 民间借贷中借款没有转账记录,能否支持?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B向A借款11万元,并出具借据及收据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