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的各种“阴谋论”,甚嚣尘上,一开始是中国,现在是美国。疫情防控战,伴随着媒体宣传战。
网络上,有人指责新冠病毒是武汉病毒研究所不小心泄露的,传播到社会上,造成大量感染。记得那段时间,还有人煞有介事的推理,好像多么“严谨”和“科学”,现在,这种论调已经偃旗息鼓了。
最近,外交部新闻发言人赵立坚的一个推特又火了。他直指美国可能是这次疫情的源头,并要求美国出来说明。当然,这是赵发言人的个人观点,美国总统川普的回应,像个绕口令:“他们知道这个病毒的源头在哪儿,我们也知道病毒的源头在哪儿,他们也知道我们知道病毒的源头在哪儿,所以,赵发言人的说法是错误的。”

哈哈,川普的舌头还挺灵活,英语绕口令说的挺溜。不过,他的讲话还是透露出了一个信息:病毒的源头,确实是个超级大秘密!
现在又有网络信息,对准了美国的生化武器研究部门,说他们已经关闭一个月了,原因为何?那意思“里面肯定有猫腻”。伊朗部队的参谋长早就说了,这是美国针对他们的生化攻击,而伊朗一定会胜利。日本、台湾地区的媒体也从新冠病毒基因测序和遗传关系的角度,“科学的”论证了病毒来自美国的事实。
美军德特里克堡军事基地
伊朗革命卫队司令侯赛因·萨拉米对民众讲话
台湾媒体:科学家根据基因测序,给新冠病毒排出“族谱”,美国出现的最全。
关于上述种种,我的观点是: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让科学给我们答案吧。
也许,科学最终也不能给我们答案,也许证据早就被人给毁灭了。真正的源头,还要等着大家追上门吗?所以,最终的结果很有可能是不了了之。
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事实部分就结束了。作为法律人,我们关心的是如果一旦确定了源头,是否可以主张法律责任?
病毒是人类的公敌,我们不能因为别人生病感染了其他人,就要对这个人追责。这不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病毒传染这件事情,本身不具有法律规制的价值和必要,也就是说对其没有法律评价的意义。
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我们的法律就起作用了:一是故意传播病毒,二是生化武器战争。
关于第一点,国内刑法已经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和三百三十一、三百三十二条,规定了妨害传染病防止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还有一百一十五条的投放危险物质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使来武汉的外国军人散播了病毒,按照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也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然,前提是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我们也不能因媒体舆论战,而弄出一个冤假错案来。
关于第二点,那事就大了。生化武器是灭绝人类的东西,是国际法上的反人类罪。提到这个问题,我们不仅想起日本臭名昭著的“731部队”,这些毫无人性的家伙在东北研制,在华北使用过的“瘟疫战”,让中国的百姓死亡几十万人。这已然成为人类历史上的一个耻辱和伤疤。国际战争法包括: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海牙公约》等国际条约,还有《联合国宪章》和《纽伦堡法庭宪章》等。这些国际法站在整个人类文明的高度,对所有危害人类文明的行为做出判决。具体罪名如:危害和平罪、种族灭绝罪、战争罪、违反人道罪等。国际战争法的目的,不仅是战争赔偿,而是预防战争。如果真的是美国利用生化武器危害人类或者管理不慎导致病毒的扩散蔓延,则受害人和受害国当然可以依据相关国际条约,向美国主张赔偿,并要求美国道歉。韩国和中国的“慰安妇”赔偿诉讼就是例证。
川普是一个商人出身的美国总统,他最清楚利益权衡。伊朗打下他的无人机后,他都没有开炮还击,推测他故意弄出病毒危害人类的可能性也极小。如果是过失为之,则不涉及战争之罪名,但因其行为造成他国损失的情形下,赔偿损失是必然的。具体如何赔偿,涉及众多法律问题,咱们下回再讲。赵则启律师搜集资料做了大量工作,致谢!
病毒如是美国生化战争,该当何罪?
作者:孙宏臣来源: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

新冠疫情的各种“阴谋论”,甚嚣尘上,一开始是中国,现在是美国。疫情防控战,伴随着媒体宣传战。 网络上,有人指责新冠病毒是武汉病毒研究所不小心泄露的,传播到社会上,造成大量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