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能否继承?

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与人们生活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围绕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义务的各种纠纷时有发生,常见的虚拟财产有游戏币、电话号码、抖音账户、微博账户等等,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等

前言:
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与人们生活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围绕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义务的各种纠纷时有发生,常见的虚拟财产有游戏币、电话号码、抖音账户、微博账户等等,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等问题也引起了广泛争论。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行为大量存在,有的还价值不菲,那么对于虚拟的财产能否继承呢?
案例分享
(2021)豫1503民初7923号
手机号码继承案
C系原告A与第三人B的父亲,C于2021年1月27日去世,其生前使用中国移动138手机号,C去世后,原告A向移动公司申请办理该手机号过户业务,因C生前未立遗嘱,也无法证明原告系唯一继承人,被告移动公司未予以办理该项过户业务,原告起诉来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移动公司配合将其父亲生前使用手机号码过户至原告名下,手机号码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对于通讯工具号码属于广义的虚拟财产,电话号码随着被继承人的使用逐渐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产生一定的关联利益,可见,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同样具有财产权益,其本质是一种用益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手机号码使用权可以作为自然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得以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篇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案中,被继承人C配偶于2015年去世,双方育有两个子女,即原告A与第三人B,B放弃对该手机号使用权的继承,并同意由其姐姐A予以继承。第三人余某系C岳母,非生父母、养父母或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不在遗产继承范围,故该号码使用权可由A继承。对于C身前使用手机号XXX号码使用权由A继承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号码使用权过户至A名下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中国某移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配合原告办理C生前使用中国移动XXX号码使用权过户。
我国司法实践中,很多“虚拟财产”需要经营者投入、宣传等,才可能有收益,如某音账户等。但同时也存在风险,账号被关闭或其他情形出现时,将一文不值。这些虚拟的财产需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转化为现实中的财产。我国民法典对于虚拟财产仅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哪些属于可以继承的财产范围,仍需法律的后续进一步规定和完善。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