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剑、高超男律师巧选诉讼路径,代理买卖合同纠纷取得良好效果

来源: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Introduction 2021年3月25日,A公司与B公司签署《采购(供货)协议》,约定:甲方(B公司)向乙方(A公司)采购标志杆地笼、标志牌、立柱550套,共计962,500元,签订

案情简介/ Introduction
2021年3月25日,A公司与B公司签署《采购(供货)协议》,约定:甲方(B公司)向乙方(A公司)采购标志杆地笼、标志牌、立柱550套,共计962,500元,签订合同后10日内开始供货。甲方在收到业主款项20日内,付清乙方全款,且不得超过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80天。质量保证期两年,甲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80天内未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款项,甲方需按照合同签订之日起的第181天起,每天额外支付本合同额的1‰作为对乙方的赔偿,直至付清全款之日,结束逾期赔偿。
合同签署后,A公司按照B公司的指示向B公司供货440套,因B公司协调不力,剩余110套未进行安装。B公司至今未向A公司支付货款。B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曹某是B公司唯一股东。
办案过程/Process
肖剑、高超男律师承办案件后,积极与A公司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并将梳理中发现的问题和需提供的材料以《问题清单》的形式发送给A公司。两位律师查询到B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时,立即前往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B公司的工商档案。在取得A公司书面回复后,两位律师制作《民事起诉状》、《证据目录》、《代理意见》、《财产保全申请书》、《网络查控申请书》等文书材料,并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递交立案和保全材料。
在每次开庭后,均制作《工作联络函》,及时向A公司反馈庭审情况;针对庭审争议焦点和可能的风险点,检索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判例,准备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最后,历经一年多的时间,代理案件最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亮点/ Highlights
首先,肖剑、高超男律师针对B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保全复议,进行了检索法律规定、联系法官等工作,及时采取措施,使得审判、保全可以顺利进行。
其次,肖剑、高超男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结合充分的检索和准备工作,明确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A公司已经按照《采购(供货)协议》约定进行采购供货,产生了相应的成本费用,且,A公司并无安装义务,只是协助配合B公司进行安装,实际安装套数与本案买卖合同价款并无关联。110套未能安装是B公司单方原因,与A公司无关。
最后,高超男律师通过查询B公司的工商信息及工商档案,确认B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曹某是B公司唯一股东,将曹某列为被告二,与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且及时向法院申请冻结、查封曹某的财产,使得判决出来后,A公司可以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曹某的财产。
以案释法/ Experience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买卖合同在实践中,二者会存在模糊的中间地带,比较典型的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存在 “购买材料+施工” 的内容,既有买卖合同的特征,也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此时应根据合同的内容以及合同履行情况,根据约定内容是否包含承包人开展 “建筑活动” 来予以确定。
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若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作为一人公司股东,为防止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应当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明晰的财务支付记录、由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制作每一年度专业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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