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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前言 婚姻不是爱情的坟墓,恰恰相反,婚姻是爱情脱去华丽外表后沉淀下来最朴素的模样,是爱情具有生活气息的凝练升华。婚姻需要夫妻双方用心经营,在长久的共同生活中,夫妻双方会慢慢变成对方想要的模样。

一、前言
婚姻不是爱情的坟墓,恰恰相反,婚姻是爱情脱去华丽外表后沉淀下来最朴素的模样,是爱情具有生活气息的凝练升华。婚姻需要夫妻双方用心经营,在长久的共同生活中,夫妻双方会慢慢变成对方想要的模样。但是,幸福的婚姻一模一样,悲剧的婚姻各有各的不幸。
在社会生活中,登记离婚是最为常见也最为温和的脱离悲剧婚姻的方式。相比起来,诉讼离婚是一场两败俱伤的激斗,将曾经最亲密、最熟悉的人变为法庭上的敌人,是迫不得已下的最后手段,必将把夫妻仅存的温暖彻底埋葬。
抛开条框的定义,离婚就是夫妻关系断绝、财产进行分割、争夺孩子抚养权。诉讼离婚的本质,是一场比拼耐心、细心,且耗时漫长的博弈。
二、两个协议
(一)离婚协议
不是每一个人都有决心,第一时间去法院提起诉讼离婚。更多的人会先选择温和的方式,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先约定离婚协议,然后通过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
如果夫妻一方拒绝登记离婚,那么在诉讼离婚的时候,离婚协议还有效果吗?
我国法律认为,离婚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承诺,如最终双方并未通过协议而离婚,应视为所附条件未生效,那离婚协议形同虚设,当事人请求以离婚协议处理婚姻共同财产或者孩子抚养问题,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离婚协议是一种证据,离婚协议上的内容,构成签字人对事实的自认,也视为签字人对协议内容——尤其是财产分割或者抚养费支付的认可,这会成为法官判决的重要依据。
(二)婚前协议(婚内协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意味着,默认为婚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的部分,也可以通过这类协议进行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作为离婚时法官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的重要依据。
但要注意,如果婚前协议或者婚内协议约定的内容如“甲背叛乙,甲净身出户”或者“甲出轨,甲净身出户”等,则视为“忠诚协议”。不可否认,忠诚协议对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夫妻之间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本着诚信自觉自愿履行,不应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法律不阻止夫妻之间在结婚前后签订此类协议,但是不应由法律赋予其强制执行力。而且,忠诚协议侵犯了法律赋予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因此,忠诚协议不产生效力。
三、起诉离婚
(一)管辖
诉讼离婚必然涉及“到哪个法院起诉”的问题:
1、一般离婚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涉外(包括港奥台)离婚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若夫妻仍共同生活,管辖法院即共同生活地法院。
3、若夫妻已分开居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分情况讨论: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一方下落不明,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情况下,法院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以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是,为了保障婚姻中的被告一方,避免被告“被离婚”,法院会慎重适用本条司法解释,实践中,以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原告撤诉居多。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撤诉会给原告带来“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的不利后果。为了避免这样的诉讼结果,原告应当在诉前准备好充分的证据证明“下落不明”。
(二)离婚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第三款的4、5项、第四款和第五款。
1、对于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1)以配偶重婚作为诉讼离婚的理由,实用性不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为重婚行为是犯罪行为,基于配偶重婚而起诉并成功离婚的案件实务中不多。若一方仅因配偶涉嫌重婚而向公安部门报案,后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也会以一方涉嫌重婚案已被公安机关受案审理为由,判决不准离婚。
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犯罪分子的子女在考公务员、入党、考研方面会有所限制。
(2)以配偶与他人同居作为诉讼离婚的理由同样实用性不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因此,出轨、嫖娼不是与他人同居。
实用性不强的原因主要在于证明配偶与他人同居难度很大。
实践中,配偶与婚外异性的抖音截屏、微信聊天记录、相互搂抱出入酒店宾馆的照片视频、录音等,在配偶不予承认的前提下,不具有充分的证明力。但是,在符合其他离婚理由的情况下,上述证据可以作为配偶有重大过错的证据,使判决中涉及财产分割或者经济赔偿的部分更有利于无过错方。
2、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其本质是家庭暴力的延伸。在家庭生活中,家庭暴力在一个家庭中发生的概率只有0%和100%。换言之,面对家庭暴力,当事人不要企图以宽容、原谅来换取配偶停止施暴,恰恰相反,这只会带来更严重的家庭暴力。
遭遇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当事人应以保护自身或家庭成员人身安全为第一要务,避免正面冲突,然后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取得回执(回执上应明确为家庭暴力),若遭到暴力伤害,应及时验伤并保留材料。诊断证明同样可作为有力证据。注意,自拍伤情照片难以被法庭采信。
家庭暴力达到何种程度才能判决离婚,主要由法官自由裁量。若家庭暴力达到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程度,如使用“斧头”威胁人身安全、殴打至“骨折”、割断“韧带”、打到“住院治疗”、“在当事人的单位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等足以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法官一般会判决离婚,而且是一次判离。
为了保障人身安全,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的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该保护令可以成为法官衡量家庭暴力程度的重要依据。
3、对于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实务中,以本条理由起诉离婚较为少见,证据方面以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单、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为主。一般有两次吸毒或赌博的情况,即可达成本条理由。
4、对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是实践中法官判决离婚的高频依据。
宣告失踪在此处不作赘述,重点关注分居。
分居是分开居住而非分房居住,是夫妻双方处于没有了家庭共同生活交集的状态。证明分居的材料包括:外出租房子的租赁合同、支付房租的微信记录、村委会出具的证明、邻居好友同事关于当事人分居的证言、离境记录等、显示夫妻一方服刑的刑事判决书。
(三)一次判离的概率
对于迫切想要摆脱不幸婚姻的当事人而言,最大的渴求估计就是一次判离。然而实际上,相比起一次判离,二次判离的概率更高。尤其在孩子年幼,夫妻关系存续时间长等情况下,要想基于“分居”而离婚,很难一次判离。更多的是“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分居要足够“彻底”。实务中曾出现,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尽管分居两年,但期间夫妻偶尔同居——或许是探望孩子而居住,或许是基于心软收留对方过夜,从而导致法官难以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
综上所述,即便搜集到充分的证据,基于分居满二年而诉讼离婚,也要做好充分的不能一次判离的心理准备。
四、孩子抚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对于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的子女,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条件包括:稳定的工作和收入、稳定的居住环境、有稳定的家庭成员帮忙照顾、子女已与夫妻一方共同生活、子女已上小学等。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的数额认定处于法官自由裁量范围,法官会结合当地生活水平以及父母的收入情况进行计算,常见的计算方法:1、上一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支出/12个月/2人=夫妻一方每月支付抚养费数额;2、上一年度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20%到30%=夫妻一方每年支付抚养费数额(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月总收入的50%)。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应当定期支付,常见的有一年两次,或者每月支付,经济条件允许的也可以一次性支付全部。子女两名,夫妻各抚养一名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抚养年长子女的一方要向另一方支付差额抚养费,个别法院会支持该主张。
在探望子女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注意,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时,常见的判决是每周探望一次,每次一天,而且不能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司法判例中,有过因为一方在探望时与另一方发生激烈冲突,导致抚养权转移的个案。
五、财产分割
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重点。
(一)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分割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处理房产
1、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2、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七十六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3、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5、注意,房屋分割容易与子女抚养相结合。夫妻一方抚养子女时,子女所居住的房屋一般由该一方所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改变子女的居住环境,影响其健康成长。
(三)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实践中,共同债务应当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一方的追认或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一方主张共同债务应承担举证责任。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处理现金
现金是种类物,占有即所有,因此,现金在实务中很容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过,分割现金或者存款时,主张的一方需要提出线索,如现金所在位置、存款所在的账号等。
六、四金问题
四金即返还礼金、经济补偿金、经济帮助金、经济赔偿金
(一)返还礼金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实践中,存在虽“短时间共同生活”,但法官判决酌情退还部分彩礼的案例。
(二)经济补偿金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经济补偿的方式不一定是一方向另一方给付钱款,也可能是给付经济补偿的一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少分一部分。夫妻一方提出请求经济补偿,有条件和时间规定,条件是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等负担较多义务,主张时间仅在离婚时。因此,在以“分居满二年”为理由的离婚诉讼中,该请求得到法官支持较为常见。数额问题则属于法官自由裁量范围。
(三)经济帮助金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请求经济补偿的条件一般有,无固定收入、居无定所、生育孩子、丧失劳动力等。具体数额问题属于法官自由裁量范围。注意,主张经济帮助金同样应在离婚时主张。离婚后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四)经济赔偿金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在实践中,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包括出轨、嫖娼、夫一方与婚生子女不存在生物学上的父子父女关系、赌博吸毒屡教不改、在离婚协议书上自认背叛婚姻等。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值得一提的是,若双方均有过错,则双方均不得主张经济赔偿金。如果
七、判决后不得立即结婚
一审判决有十五日上诉期,在上诉期期间内,判决未生效,夫妻双方仍处于婚姻存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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