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个税这样报!

来源:极客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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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修改个税法的决定,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修改个税法的决定,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为让大家尽早享受改革红利,新个税法实施分两步走,其中新的个税免征额5000元/月于今年10月1日起即开始实施。
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和实务口径,10月份实际发放工资时即可以适用5000元的免征额进行扣除。
但是在实务操作中,有的公司财务部门还是按3500元进行工资核发和个税扣除及申报的。所以问题来了,10月发工资时免征额到底应该适用3500元还是5000元呢?我们来看看官方的回答:

也就是说,按照正确的申报时间,10月1日之后实际发放的工资(11月15日前申报)确实是适用5000元免征额的,只是在实务中,有部分企业存在长期提前申报的情况,即10月1日之后实际发放的工资在10月15日之前就进行了申报,此种情况下,实务中企业申报时有两种选择:
1、为了保证申报的连续性,继续提前申报,仍适用3500元免征额,在11月发放10月工资时再适用5000元的免征额;
2、为了适用新的免征额,改回正确的申报时间,在10月申报期内对9月份个税进行一次零申报(即为员工生成9月份零收入的申报记录),在11月申报期内再申报10月实际发放(9月)工资时代扣的个税,此时即可以适用5000的免征额。
因为提前申报的时间与正常申报的时间相差了一个月,如果要改正,只能将10月实际发放的(9月)工资推后一个月(11月)进行申报,但是这样申报会使员工的个税断缴一个月,可能会对部分人在京购房资格的认定产生影响。
因此,对于长期提前申报的企业来说,需要综合考量个税断缴一个月对于员工的影响来选择如何进行申报,站在员工个税申报连续性的角度,10月发9月工资时可考虑按3500元免征额进行扣除。
对于在实际发放次月申报个税的企业,10月申报的是9月实际发放的(8月)工资,仍按3500元的免征额进行扣除,在11月申报10月实际发放的(9月)工资时即可按5000元免征额进行扣除(也就是说,10月实际发9月工资时就可以按5000元免征额代扣个税了)。
我们根据相关规定和实务操作汇总出具如下表格,供大家对照自身情况进行参考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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