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法官职责的前移与分解

来源: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6年7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同年9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授权在北京等18个城

2016年7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同年9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授权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试点。
经过两年的试点探索,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了《刑事诉讼法》,从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入正式实施阶段。
0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的“中国方案”
2018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正式实施两年后,2020年10月1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报告了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况,报告指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丰富了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的“中国方案”。
0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降低法律评判标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狭义上来说是指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因此,量刑建议成为认罪认罚案件实现从宽的核心环节。
依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的前提下提出量刑建议,这说明人民检察院在提出量刑建议时不应当降低证明标准,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恪守法定证明标准。
03 检察官提出量刑的“裁判”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检察官履行主导责任的刑事诉讼制度,对检察机关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这一规定强制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院必须提出量刑建议。而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除特别情形外,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虽然量刑建议采纳与否属于法院的职权范围,需要法院在全面审查案件之后自主决定,但“应当采纳”体现了法院采纳量刑建议的“强制性”。尤其是检察院提出精准量刑的情况下,法院应当采纳的法律规定,检察院的精准量刑实则已提前成为法院宣告刑,达到实质“裁判”作用。
04 辩护人对于检察官量刑建议的采纳实则是对检察官“裁判”的裁判
如何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的正当性和科学性,辩护人的作用不可或缺,辩护人能够帮助犯罪嫌疑人在充分了解认罪认罚性质和法律后果的情况下,自愿认罪认罚,最大程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侦查阶段就要根据有限的信息,做出相应的预判,起诉阶段快速阅卷,审查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是否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如发现遗漏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应尽快与检察官沟通补证;通过阅卷快速形成自己的辩护意见和针对罪名、量刑建议的意见提交检察院,引导检察官;对于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否正确与适当进行法律上的专业判断,避免轻罪被重罚,避免遗漏了从轻、减轻情节,避免量刑建议畸重,避免无罪者被追责,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是否接受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参考意见,实则是对检察院量刑建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作出的一个“裁判”。
05 犯罪嫌疑人对于检察官量刑建议的自我“裁判”意义
犯罪嫌疑人作为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者和责任承担者,也可以说自己就是自己的裁判者,所以在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罪名及量刑建议时应当严肃谨慎。犯罪嫌疑人可以询问办案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包括主要事实和细节事实。让其出示证据,避免陷入错误认识, 通过办案机关充分了解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的内容,包括认罪认罚的条件、法律后果及适用程序等规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自己作出量刑裁判。
06 法官对前期“裁判”的裁判
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最后把关者,法官应全面实质审查,这是制度有效运行的最后把关点,是制度能否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的前提。
认罪认罚案件诉讼程序简化不以法律公平正义为代价。法官应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证明标准等方面进行实质审查。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审查证据是否充分。量刑建议的采纳,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一旦发现量刑建议存在明显不当情形的,要告知检察机关调整;庭审时要审查被告人对定罪量刑事实及适用法律是否有异议、审查认罪悔罪的真实性、自愿性。严格落实庭审实质化的要求,一旦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及时转换程序重新审理,不得因控辩协商一致就降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因此,在认罪认罚制度下,法官是前期各种具有裁判性质的法律行为的最终裁判者。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试运行至今,成效显著,但司法实践活动中也存在不少争议,需要各个诉讼参与人充分发挥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达成共识,逐步完善,才能使认罪认罚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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