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赌博的法律风险

来源:法纳刑辩

文章摘要
最近,南京有人因在微信上开设赌场被查获的消息不胫而走,引起了公众对以微信为平台进行赌博的关注。 赌博,应该是国人常见的陋习;微信不过是新时代的赌博工具而已。 说赌博是陋习,似乎也有点过了。

最近,南京有人因在微信上开设赌场被查获的消息不胫而走,引起了公众对以微信为平台进行赌博的关注。
赌博,应该是国人常见的陋习;微信不过是新时代的赌博工具而已。
说赌博是陋习,似乎也有点过了。逢年过节,亲友相聚,总要找点事情做。嗑瓜子进大餐拉家常,不失为春节首选。可瓜子有磕腻的时候,大餐也不能整天吃。于是,一项受到全国人民爱戴的节目——打麻将,就成为打发时间的首选。
一开始是打卫生麻将,可打着打着总觉不过瘾,要来点刺激。于是打点小钱,五块十块不嫌少,五十一百不算多。这些本是广大人民群众欢度春节的方式,无可厚非。可法纳君转念一想,自娱自乐的过年项目,有无涉嫌犯罪的可能?
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赌博犯罪赫然在列:
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这是成立犯罪的前提。春节期间亲友欢聚,隔壁老王喊大家打个麻将、李四家组个牌局,主要目的是为了联络感情、打发时间,断无构成犯罪的可能。
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是两个罪名,分论如下:
一、赌博罪
即便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是以赌博为业,如果赌博数额较小,也并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这意味着,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赌博不构成犯罪。虽然如此,法纳君还是得提醒列位看官,不构成聚众赌博罪并不意味着可以高枕无忧搓麻将,毕竟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这把达摩克里斯之剑高悬,随时一剑封喉:
第七十条 【为赌博提供条件和参与赌博的行为及处罚】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所谓的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一般是指提供接送交通工具、食宿、赌局等;参与赌博赌资较大不需要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说参与本身即可推定营利)。司法实践中,对于尚不构成聚众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的也应以为赌博提供条件而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开设赌场罪
与聚众赌博罪不同,开设赌场罪并无数量要求。一般情况下,只要有开设赌场的行为,即构成犯罪。但是,如果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根据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不构成犯罪或者可不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法律规定了以某种特定方式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根据《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点,即“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规定:
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随着科技的发展,开设赌场有了新的变化。据法治日报报道,【南京破获赌资上亿特大微信赌博案 赌博团伙3个月牟利1600万】三名赌徒,在输了大量金钱后,代理一家赌博网站,建立微信群, 以“北京赛车”为依据开赌大肆进行赌博活动,从赌资中抽取2%的返利。在短短3个月的时间里,三人组织600余人进行赌博,涉案赌资高达1亿余元。三人非法获利达1600余万元。为了逃避打击,三人每天早上9点之前建立一个赌博微信群,赌博结束后解散微信群,第二天重新创立新的赌博微信群。赌博群里,最高时一天累计下注金额达600余万元。
南京三赌徒的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根据该条,该三名通过微信开设赌场的赌徒构成开设赌场罪。
写到这里,再总结下吧:参与营利性的赌博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行政处罚。至于家人朋友之间为联络感情而设的赌博,因为不具备营利性,并不违法。所以春节期间,大家还是可以放心打牌。当然,还是应该悠着点别打太大,否则你很难解释这是为了联络感情。
要注意的是,在以营利为目的的牌局中,参与赌博赌资较大,则可能违法,被行政处罚。何为“数额较大”尚无统一标准,实践中各地公安机关自行掌握。
至于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或者聚众赌博,则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在违法情节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则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附:通过微信开设赌场案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16)湘1103刑初721号
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伟,外号:伟子,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3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8月10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灯国,外号:旺旺,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3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8月10日被监视居住。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6]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伟、刘灯国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同时向本院提交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丽萍独任审判,于2016年12月30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谢鑫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伟、刘灯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份,被告人张伟、刘灯国及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快乐牛牛”微信群以发红包斗牛的方式,在网络中开设赌场招揽人员参与赌博,并抽头渔利。其中张伟利用“久旱逢甘露”、“山大王”等微信号在“快乐牛牛”微信赌博群里主要是负责主持赌博以及拉人进群,刘灯国利用微信号“步步为赢”在“快乐牛牛”微信赌博群里主要是负责主持赌博和算赌客的输赢的金额赔付,段某某利用“合手”和“发包手”这两个微信号在“快乐牛牛”微信赌博群主要是负责主持赌博。经查,2016年5月16日一天内,在“快乐牛牛”微信群内参赌人员22人,涉及赌资69540元,抽头渔利6378.5元。2016年7月29日,两名被告人被抓获归案。该院以被告人张伟、刘灯国犯开设赌场罪,均为主犯,提请法庭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以证实其主张。
被告人张伟、刘灯国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份,被告人张伟、刘灯国及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快乐牛牛”微信群以发红包斗牛的方式,在网络中开设赌场招揽人员参与赌博,并抽头渔利。其中张伟利用“久旱逢甘露”、“山大王”等微信号在“快乐牛牛”微信赌博群里负责主持赌博以及拉人进群,刘灯国利用微信号“步步为赢”在“快乐牛牛”微信赌博群里负责主持赌博和算赌客输赢的赔付金额,段某某利用“合手”和“发包手”这两个微信号在“快乐牛牛”微信赌博群里负责主持赌博。经查,2016年5月16日一天内,在“快乐牛牛”微信群内参赌人员22人,涉及赌资69540元,抽头渔利6378.5元。2016年7月29日,被告人张伟、刘灯国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微信群聊天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谢某、卿某的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张伟、刘灯国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伟、刘灯国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伟、刘灯国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伟、刘灯国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开设赌场,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伟、刘灯国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伟、刘灯国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刘灯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郭丽萍


二O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谢 鑫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