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闭店人”行为性质的司法认定: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分

来源:红邦律师

文章摘要
近年来,“职业闭店人”通过虚假清算、恶意注销公司等手段逃避债务,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此类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常引发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争议。

近年来,“职业闭店人”通过虚假清算、恶意注销公司等手段逃避债务,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此类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常引发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争议。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预付式消费解释》)第二十三条及典型案例,探讨“职业闭店人”的法律性质认定规则。
01、典型案例
2023年2月,郑某顺和颜某玉共同出资,接手宁波市海曙区一摄影店,随后,郑某顺、颜某玉伙同郝某玮等人在摄影店不具备经营条件的情况下,以门店开展周年庆活动回馈客户为名,向客户谎称充值排名靠前即获取高额奖品,虚假承诺待活动结束后会将充值款返还,诱使被害人进行现金充值。
后又召集客户,在酒店假意举办颁奖仪式,以现场充值刷排名的方式,营造紧张氛围,不断刺激客户再次充值,活动结束后,被告人郑某顺、颜某玉、郝某玮等人关店失联。其间,共骗取被害人共计146万余元。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郑某顺、颜某玉、郝某玮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对各被告人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顺、颜某玉、郝某玮、门某鹏、才某钧、邢某娇、崔某鑫、王某、曹某月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对各被告人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职业闭店”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出谋划策,通过安排“背债人”等方式帮助经营者逃债,并通过收取经营者支付的报酬获利;二是直接参与经营,利用店铺原有的客户资源,以抽奖、充值返现等噱头诱骗消费者继续充值,收到预付款后闭店,“卷款跑路”,后者通常涉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
02、职业闭店人行为特征
“职业闭店人”通常以收购濒临破产企业为手段,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伪造清算材料、恶意注销公司等方式,帮助原经营者逃避债务,同时转移或隐匿资产。其行为模式具有以下特征:

此类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财产权,还扰乱市场秩序,但其法律性质(民事欺诈或刑事诈骗)需结合具体情形综合判断。
03、司法实践区分标准
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进行审查有助于案件进展,因而如何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是认定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关键所在。《预付式消费解释》第二十三条进一步明确:“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无正当理由停止经营,且未按照约定退还预付款,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条为民事救济提供了依据,但若经营者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则需追究刑事责任。
非典型诈骗中几乎没有行为人会主动承认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需要依靠充分的客观证据来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具体区分要点还请参考拙文《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分及司法实务认定要点》,在此仅以表格形式简单说明:

04、结语
《预付式消费解释》的出台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是利好的消息,但是也不能径直将所有“职业闭店人”的行为都以刑罚规制,需结合个案具体情节审慎认定。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诈手段彻底侵吞预付款的行为,应通过刑事手段严厉打击;而对于因经营困难暂时逃避债务但留有清偿可能的,则可通过民事途径救济。唯有精准界分,方能兼顾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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