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职业,可以让一个人在几小时内,票子、车子、房子、飞机全都有了?
答案就是:网络主播。通过直播平台,网络主播们放大了自己的生活,打游戏、唠嗑、唱歌、跳舞、逛街、吃饭、化妆、健身…..主播们通过直播这些内容吸引粉丝赠送虚拟礼物,礼物可折算成人民币几十元、上百元、上千元不等。有的当红主播年收入百万元甚至千万元。
这是直播平台火热的年代,也是混乱的年代。从直播“露肉”到直播“造人”,有的网络直播内容越来越不堪,涉及暴力、色情、淫秽、有违社会公德等违规违法内容。众多网络直播平台的兴起,成就了很多人的“网红梦”,而行业的监管体制缺位也带来了诸多的法律风险。
网络直播平台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罪的法律风险
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不能为红而肆意使用网络,无惧“法网”。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也不是肆意的天堂,网络也有人来人往,属于社会公共的环境。
目前,很多网络直播平台实际上是在打法律的“擦边球”,“网红”以网络传播途径的方便快捷,利用网络平台从事一些违法犯罪活动,若网络直播平台自身监管不力,网络直播平台或者“网红”均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网红”可能涉嫌的犯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直播平台可能涉嫌的犯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另外,个别“网红”为了早日“千山红遍”,不惜采用各种“吸睛”手段,在挑战社会公众伦理底线地同时实施了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更有甚者则伤害了网络公众的朴素情感,涉嫌有伤风化的犯罪。
二、构成扰乱市场秩序罪的法律风险
一些网络直播平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表演等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者在网络上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其行为就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或者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根据《中华人民人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网络直播平台的民事法律风险
三、侵犯他人隐私权、肖像权的法律风险
一些网络直播平台直接将街景、商场作为直播场景,把商场的来往人群作为直播对象,将他人的日常生活直接在视频网站上播出。这种直播行为有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和肖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的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
还有一种民事侵权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些“网红”直接把他人的作品拿来当成自己的作品,利用噱头进行传播,还不加任何说明,这就直接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未经他人的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都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网络直播平台的劳动法律风险
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网络直播平台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网络直播平台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网络直播平台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六、制定工时制度的法律风险
网络直播平台与“网红”们建立劳动关系后,面临一个工时制度的选择。我们都知道,网络直播是随时随地实时直播,一般很少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因此网络直播平台不太适宜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以及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标准工时制度,然而更应该选择制定适用不定时工作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以及《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的规定,网络直播平台因其经营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标准工时工作制度,报请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七、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法律风险
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建立建全“网红”们的社会保险关系,如实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如果网络直播平台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面临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行政处罚。同时,“网红”们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而对于因网络直播平台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给“网红”们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平台有风险,网红不好当!
作者:刘晋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什么职业,可以让一个人在几小时内,票子、车子、房子、飞机全都有了? 答案就是:网络主播。通过直播平台,网络主播们放大了自己的生活,打游戏、唠嗑、唱歌、跳舞、逛街、吃饭、化妆、健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