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系驰名商标“GREE格力”商标的注册权人,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1类:空调机、空气干燥机、冰箱、微波炉、燃气灶等。2017年5月,湖南A公司未经格力电器授权许可在其销售展厅擅自制造与“GREE格力”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标识并销售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格力空调系列产品,格力电器授权代表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要求A公司立即撤除“GREE格力”注册商标,并要求依法处理,但是工商部门认为A公司在销售“格力”电器商品时,使用该商品的注册商标进行宣传或介绍,并未突出使用商标持有人商标标识,且未让消费者误以为该经销商与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特许经营或者特约经销等特定商业关系,是为说明商品来源、指示用途等范围内的善意、正当使用商标标志的行为。为此,工商部门不予处理,并建议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二、相关法律规定:
1、商标法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2、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3、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4、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三、中奕律师解析
工商部门认为,A公司的行为属于商标合理使用的范畴,不构成商标侵权。中奕律师认为,工商部门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A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理由是:
1.所谓的商标合理使用,是指第三人在诚信的前提下,为了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用途,使公众了解与产品有关的真实信息,善意的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该规则最早源于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1992年在New Kids On The Block v.News AmericaPublishing.lnc.的案例,但是我国《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未确立商标合理使用规则,所以工商部门援引该规则作为处理结论缺乏法律依据。
- A公司主观上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故意,并非为说明商品来源、指示用途等范围内的善意、正当使用商标标志的行为。A公司作为当地知名的电器超市,明知经销格力空调必须取得当地区域的经销授权许可,并且还必须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和售后安装服务能力,即在销售格力产品以后还必须严格按照生产厂家要求提供专业规范的安装售后服务,但是事实上A公司并没有也无法提供生产厂家规定的售后安装服务。所以A公司未经商标注册权人许可擅自使用格力注册商标的主观目的就是让消费者误认其为格力授权经销商或特许经营商,从而达到其提高销量实现利润的目的。
- A公司未获得商标注册权人许可突出使用格力注册商标标识,且无法按照生产厂家要求提供产品售后安装服务,该公司的侵权行为足以让广大消费者误认为该公司已经取得生产厂家的授权经销或特许经营,由于该公司未能取得授权经销许可,造成该公司无法获得正常渠道的货源而只能依赖省外窜货,为了规避生产厂家对省外串货提供方的违约处罚,该公司进而将产品条码予以人为撤除,造成产品标识不合格,因此在客观上亦损害了商标注册权人的商业信誉和扰乱了格力产品的正常销售秩序。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综上所述,A公司的行为无论是从主观故意还是客观行为上均不符合商标合理使用的范畴,更何况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在我们国家的商标使用制度中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再加上该公司的行为在客观上确实损害了生产厂家的商业信誉,为此A公司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